水漫輪胎,但高速公路收費依舊照常,導致部分車輛滯留京石高速被淹,北京7月21日的暴雨使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成為了眾矢之的。現在已經有80位在京石高速受災的車主找到首發集團,要求賠償。首發集團相關工作人員28日接受經濟之聲記者張奧採訪時説,方案已經上報,具體如何解決可能由北京市防汛辦統一安排。(7月29日《中國廣播網》)
前些日子,北京機場高速在特大暴雨中“一絲不茍”地收費,被輿論稱之史上最牛“冷血”收費站。如今,有80位在這場暴雨受災的車主,找到首發集團,提出索賠,要求賠償車輛財産損失,這也算是讓見利忘義的收費站吸取教訓,付出經濟代價。
倘若站在法律的角度,這些受災車主的訴求一點也不過分。因為,車輛過了收費站領卡後,即便交通行費,高速收費站也與車主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經營方沒有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暢通行駛,構成了違約,車主可以依據現行《合同法》規定,向首發公司進行索賠。與此同時,作為公共設施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其與車主形成的不僅僅是合同關係,還存在管理不善,沒有盡到讓車主安全暢通行駛義務,構成侵權,車主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向高速經營方提出賠償請求。
儘管從法理上講,受損車主理應得到首發公司的賠償,但種種跡象來看,首發集團很可能以“不可抗力因素”來找藉口,很可能最終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象徵性地給一點賠償,就萬事大吉了。當然,筆者不是不支援受害車主,索賠到合法的賠償,只是覺得應當跳出就事論事的範疇,去探究今後如何避免類似事情的再次發生。
實際上,導致部分車輛滯留京石高速被淹罪魁是,高速收費站沒有及時關閉收費站。倘若能及時關閉收費站,這些車輛也不至於受到損害。對於這一點,輿論矛頭指向了首發公司,但毋庸置疑的是,雖然首發公司的做法有些不近人性,但其確實是在嚴格遵守既有制度。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受嚴重自然災害、惡劣天氣和施工影響以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採取交通管制措施時,必須以交通標誌顯示或者公告發佈。確需關閉高速公路時,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共同發佈公告實施。顯然,高速公路即便遇到極端天氣,關閉收費站,也要經主管部門發佈公告後,方可實施。
鋻於目前極端天氣頻繁出現的態勢,筆者建議,國家層面有必要修改現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特別是遇到像強降雨、高溫熱浪、強颱風、泥石流等極端惡劣天氣時,要賦予高速收費站有自行關閉的權力。與此同時,現在,正值國家節假日高速公路免費通行的政策制訂實施方案階段,國家層面不妨考慮將極端性天氣納入其中,不妨也像節假日高速公路免費一樣,讓車輛快速通過,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和車輛財産損失。倘若高速公路收費站遇到極端天氣時,有這兩把“利劍”,我想,就不會類似車輛被淹事件再次發生了。(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