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6月底,全國有16個省份對外公佈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幅約為19%,與去年全國平均22%、前年全國平均22.8%的增幅差出一些。最低工資為什麼不能上調得多一點?地方政府是不是為企業考慮得太多、為勞動者考慮得太少?許多人有類似疑慮。
這些疑慮最終指向一個問題——最低工資標準是如何確定的?是“一把手”拍腦袋一錘定音?是相關政府機構關起門想出來的?是勞動者與企業、政府協商確定?還是企業向政府“公關”後的結果?這些都不是,最低工資的變動有法律依據,數額的確定更有一套嚴格的測算體系。
2004年,《最低工資規定》實施,明確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漲一次。各地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納入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準等。這些數據的變化都會對最低工資的高低産生影響。具體的測算方法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每人平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每人平均生活費用支出水準,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得出數據後,再參考當地月平均工資40%—60%,看是否處於這一區間。
可以看出,當經濟增速放緩(今年上半年我國GDP增速7.8%,較過去兩年明顯滑落)、物價漲幅縮小(上半年CPI增長3.3%)、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減速,測算出來的最低工資標準增幅,肯定比不上前兩年GDP增速10%左右時的增長水準。
不過,還是有人説,既然要關愛低收入群體,何必搞複雜的測算體系,為什麼不乾脆讓最低工資漲得更快更高?對最低工資的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國際上一直有爭議。最低工資是把雙刃劍。提高得過慢過少,會影響低收入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水準,甚至出現用工荒,但也決非越高越快越好。工資是勞動力市場價格的體現,會引導用工單位和勞動力圍繞其變動調整各自的供求行為。如果政府部門對工資進行的人為干預過多,可能會導致市場信號失真,規定的最低工資水準高於實際的市場工資水準。這種情況下,企業可能減少對勞動力的雇傭繼而造成失業,對勞動者不利;也可能勞動者為了就業和企業暗地裏達成協定,低於最低工資也願意幹,使最低工資形同虛設。過於頻繁的調整,還可能干擾市場的正常運作。這並非為企業説話、不為勞動者説話,勞資雙方在很多情況下不是完全對立。
為低收入者呼籲、向低收入者適當傾斜,在當前“強資本、弱勞動”的情況下極其必要,但仍應依託于規範的制度。這既可以避免對市場不公平現象聽之任之,及時調整最低工資以保護困難群眾的基本權益,又能在最低工資標準之上充分尊重市場準則,避免政府隨意決策而對經濟效率造成破壞。(白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