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審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義的典型強姦案,一名案發時年僅16歲的男孩與13歲女孩戀愛同居,在雙方家長都未追究的情況下,男孩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強姦罪,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對此,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歐湘富表示,這種未成年人談戀愛談出的強姦案,一般是女方家屬報案,否則很少有案發。而這起案件則是在女方家屬也不追究的情況下,由國家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可見法律的嚴肅性。(《南方都市報》7月19日)
確實,對那些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人進行法律制裁,一方面可以起到保護未成年少女身心健康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對那些想入非非者提出警告,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我國《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説,不論女孩是否自願都以強姦罪論處。因此,這個懵懂少年也可以説是咎由自取。戀愛也應有度,誰叫你禁不住誘惑,抑制不住衝動呢?
不過,聯想到社會上屢屢發生的官員嫖宿幼女案,筆者又覺得這個少年其實有點冤。因為那些官員明知對方是幼女,仍然與其發生性關係,人家也沒有被判強姦罪,而只是以嫖宿幼女罪論處。戀愛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對方家長也沒有追究責任,卻被法院以強姦罪論處,你説這公平嗎?不知道這個少年是不是撞在了槍口上?
與強姦罪相比,嫖宿幼女罪顯然要輕得多。雖然也有人説,其實嫖宿幼女罪的懲罰更重,但是,在人們的一般印象中,嫖宿還算不上是犯罪,而是道德作風問題。也就是説,那些被以嫖宿幼女罪論處的官員,在人們的印象中,可能只是道德作風上的問題,而不是犯罪。
與官員嫖宿幼女相比,這個少年可真夠倒楣的。同樣是女方“自願”,但前者是用錢來誘惑或購買的,這不僅是道德不容許,也是法律禁止的。而後者雖然被法律禁止,但道德卻是容許的。然而,即使這樣,結局卻不一樣,一個是強姦,一個卻是嫖宿幼女。法律的彈性原來也很大!
聯想至此,假如這個戀人也以嫖宿來為自己申辯,法院是否會改變強姦罪的罪名,而以嫖宿幼女論處呢?(曹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