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個社會而言,公眾知情權與公民隱私權,都需要保護,女教授的戀愛細節屬隱私無疑,卻顯然不在公眾知情權範疇之內。媒體豈能為了追求眼球效應而侵犯公民隱私?
近日,廈門大學兩位教職員工的戀情被一名當事人在網路曝光後,因男女雙方年齡和身份差距,被冠以“畸戀”名義,引發廣泛關注。據記者在廈門大學感受,“石老師”(另一名當事人)這個詞,很容易引起師生們的“敏感”。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老師介紹,“目前石老師照常上班。”(7月10日《海峽導報》)
性作為一種基本的人類行為,從來就是獵奇與回避、觀賞與批判交織在一起。或許正因如此,現實中、網路上,只要與“性”有關的話題,總能成為大家孜孜關注的焦點。媒體在報道性話題時,也屢試不爽地收穫眼球效應。“網曝廈門大學一48歲女教授色誘30歲已婚博士生”經臺灣媒體報道後迅速躥紅大陸,就是又一個例證。
與多數人一樣,筆者起初對這個勁爆消息也表現出“濃厚興趣”,但噹噹事人對事件細節都“諱莫如深”而網民和媒體仍在窮追猛打時,筆者想提醒媒體應該有所自律和克制了。事實上,“畸戀”一事至今仍停留在“網友曝”層面,諸多事實並不清晰,甚至不能排除發帖者因報復心理而造謠。此語境下,媒體貿然獵奇,豈不正中某些人的下懷?退一步説,即便女教授真的和學生談戀愛,也談不上什麼“畸戀”,成年人的愛情,豈能因年齡有所差距就説感情是“畸形”的?
再退一步,作為離異多年的單身女人,既有戀愛的權利,也有正當的性權利,即便教授為了生理需要而與男學生交往,也沒犯法吧?一個巴掌拍不響,在“畸戀”事件中,男主角就真的那麼光明磊落嗎?媒體在報道此事時,豈能被網曝者牽著鼻子走,不分青紅皂白就大膽使用“色誘”一詞?
不妨將心比心,哪天你的某件糗事被人抖到網上,你的姓名、年齡、身份、照片、工作單位等都被隨之曝光,然後大量的記者跑到你家裏或單位去,試圖讓你站在公眾面前,把事件的前因後果、枝枝葉葉如竹筒倒豆般一傾而盡,你覺得這還正常嗎?
關鍵還在於,所謂媒體或網民臆測的“畸戀”,事實上都是當事人的私事,尤其在女教授不願意“把原本兩個人的私密事情公之於眾”的語境下,外界沒必要也沒理由對此窮追猛打。作為公民的一種基本的人格權,隱私權必須得到充分尊重。女教授的感情問題,既未傷害學術也未損害公共利益,豈能因年齡或者其他差異而喪失法律或者道德的正當性?
知情權與隱私權,都需要保護,但公眾知情權往往針對公共利益而言,而公民隱私權只涉及個體權益。女教授的戀愛細節顯然不在公眾知情權範疇之內,媒體豈能為了追求眼球效應而侵犯公民隱私?在一個不靠譜的“網友曝”時代,作為輿論公器,媒體對待“網友曝”的態度不該是無選擇地“如獲至寶”,而應有所報有所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