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關村大街是賣假證者聚集地,一張假學生證收費30元,製作過程不到10秒鐘。老手一年能賺十余萬元。根據法律規定,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行為人不被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因此,為了逃避法律打擊,賣假證者多為懷抱嬰兒的婦女,更有甚者生育6個孩子(7月9日《中國青年報》)。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類似的還有,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於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懷孕的婦女,不得判處死刑等等。這些措施的規定,本是體現法律的人性關懷,如今卻被某些違法犯罪嫌疑人當作了逃避法律打擊的工具,讓人情何以堪?
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帶幼童等方式逃避打擊還不止賣假證的婦女。在浙江臺州有一女性盜竊團夥,也利用懷孕、帶小孩等方式進行盜竊,一旦被抓獲也往往被警方無奈釋放;重慶市渝中區一位吸毒的賣淫女,也利用肚裏的孩子做自己的保護神,儘管多次賣淫、吸毒被抓獲,但因為她是孕婦,警方將她奈何不得。這些逃避打擊的婦女,如果任由其自行其是,不僅會繼續危害社會,也會損害法律的嚴肅性。
早在六年前,北京鐵路警方針對在北京站、北京西站等地抱孩子叫賣假發票,並以孩子小需要照顧為藉口逃避警方打擊者,作出相應的規定:警方與相關部門配合,把孩子直接送到福利部門寄養,同時對大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震懾力,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後,針對“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即使將她們的孩子送到福利部門,也不能對她們進行行政拘留。
但是,即便面臨著困難,執法部門也不能對此束手無策。各地警方也可以借鑒北京鐵路警方的做法,先看那些涉嫌違法犯罪的婦女,其帶的小孩是不是她自己的。如果是她親生的,則看看小孩是不是滿了一週歲,如果滿一週歲了,也可以將孩子暫時寄養,對婦女進行行政拘留。其次,加大經濟處罰的力度,賣假證、賣假發票都是一種牟利性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警方加大力度沒收其違法所得、犯罪工具以及頂格進行罰款,讓違法者得不償失,那麼即使沒有對其進行剝奪自由的懲罰,恐怕也能起到震懾作用。
再次,對於這些利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帶幼童等方式逃避打擊的違法婦女,警方也應當加大查處力度,深挖其違法行為,看看是否構成了犯罪。如果構成了犯罪,則堅決偵查、起訴,送其上法庭,通過法庭審判,讓她們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她們在審判期間仍然處於懷孕或者哺乳狀態,雖不能直接入獄,但也可以處罰金和在檔案上記下污點。
最後一點是要送給立法者,就是對於那些利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規避法律打擊的違法者,能否進行法律上的修改。比如,規定當她們處於“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時,如果是第一次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則不執行對她們的行政拘留;但如果是屢犯,則可以規定暫不執行行政拘留,等“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狀態消失後,繼續執行行政拘留。如此,恐怕將對這些違法婦女産生相應的震懾力。
當然,需要説明的是,利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帶幼童等方式逃避打擊的違法婦女,她們之所以要從事賣假證等違法行為,恐怕背後存在很深的社會原因,這需要我們的有關部門認真調查研究,給予相應的幫助。否則,僅僅依靠法律打擊,則防不勝防,難以遏制。(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