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在草案形成過程中有較大爭議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寫進了草案。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6月27日《新京報》)
在物質水準提高的前提下,老人很需要得到精神慰藉,而精神上的滿足不僅是精神文化生活,還得有親情的關愛,“常回家看看”與父母聊聊天,做點力所能及的事,無疑對老人是一種貼切的安慰,但是將“常回家看看”此種道德行為列入法律中,操作起來卻有很大的難度。
“常回家看看”這個“常”,就是經常,這裡的“回家”是回丈夫和妻子父母兩個家,一對夫妻要常回兩個家,如果隔離不遠自不是難事,如果離雙方的父母家遠,一個月看一次算不算經常?尤其是一些人家的子女在外地工作,半年或者一年才回來看一次,而更多的是通過電話,網路或者書信交流,算不算經常?這個“經常”怎麼來界定?
以筆者感受,回家不能單看次數,有的人是喜歡經常回家,每到休息日大人小孩全家人出動,為的是省時省費蹭吃幾餐飯,有的隔三差五回父母家要點這,要點那;此种經常回家成了經常啃老,老人心裏肯定不是個味。而有的人回家次數少,但每次都能給父母帶來歡喜,帶來快樂,送上無微不至的關懷,此種回家以一當十,回家不回家,關鍵是要看品質,而不在於數量。
經常回不回家得看具體情況,有的人想經常回,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回不了,即使是節假日也因為工作需要,得加班加點;尤其是春運時“一票難求”,火車站人山人海,車廂內外到處人擠人,讓人不敢回。因而,“常回家看看”不僅在於個人,而且社會也應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讓人能夠回得了。
再則,即使是子女故意不“常回家看看”,起訴到法庭,法官憑什麼判?有沒有回家又沒有記錄,“父説父有理,子説子有理”,不回家者可以找出一大堆理由,而到了此種法庭上見的地步,即使打贏了官司又有何用?各自顯得更為尷尬,恐怕是贏了官司,更輸了親情。
法律是嚴肅的,有了法就得嚴肅執行。而“常回家看看”是一種感情,是一種孝敬的良知,怎麼去判定?即使是列入法律的範圍,也難約束,更缺乏操作性。(羅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