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催生了“死刑保證書”?

時間:2012-06-14 11:03   來源:新京報

  河南平頂山“死刑保證書”案件近日再度受到輿論關注。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博對“死刑保證書”予以否認,但記者調查發現涉及事實基本屬實。(6月13日《南方都市報》)

  從報道看,一方面,的確沒有任何法官在這張荒唐的“死刑保證書”上簽名;另一方面,平頂山中院已與此“保證書”緊緊捆綁在一起。不是從技術層面以未簽名為理由就能擺脫得了的。

  據報道,2001年10月,葉縣公安局將此案移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方隨後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分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此後,法院不予受理、檢察院要求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又經歷過多次。後經平頂山市有關部門協調,將李懷亮案“降格”處理,由葉縣司法機關起訴和審理。而葉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後,李懷亮和被害人家屬均對判決不服,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上訴。

  不難看出,李懷亮案已符合了錯案的所有標準——本該“疑罪從無”的案件,以“疑罪從有”處理;法院、檢察院不能堅持獨立行使職權,除了自己的原因,更重要的還在於扛不住那“有關部門協調”。在某種語境裏,這種“協調”,其實就等於判決。法院也好,檢察院也罷,只不過是站在前臺的執行者,而非司法者。

  所以説,對“死刑保證書”的真正反思,理應跳出這一張荒唐紙,去追問屢屢催生錯案、卻又游離于公眾監督和錯案追究之外的幕後程式。如果沒有幕後的因素,法院領導為什麼要和被害人家屬坐在一起“協調”?為什麼還要煞費苦心地將“死刑保證書”裝入案卷?

  沒有哪位法官會喜歡主動找到被害人去與其展開一場“不陳情”談判。解決之道當然不僅僅在司法系統,而在“個案協調定調”的廢除。這一改革並非另辟蹊徑,只不過是回歸司法本源:讓司法機關都能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並實現真正的權責一致。(王剛橋)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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