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莊高先生在河北境內某段高速路開車時因身體不適,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睡了一覺,第二天下高速時只需40元的高速費竟要繳納385元,堪比三星級酒店了。工作人員稱,車輛在路網內超過24小時,路段內(同一條高速線路)超過12小時,均要繳納“超時費”。(5月14日《山東商報》)
高速方面稱,高速公路上確實有限時的概念,高速出入口之間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時)為計算標準,這項規定主要是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打擊偷逃通行費行為,因為駕駛員存在暗地裏換卡的情況。雖然我們也承認有駕駛員偷逃通行費的現象,雖然用收取所謂“超時費”能堵塞偷逃通行費的漏洞,但我仍然不得不指出,這是對公民進行“有罪推定”,是赤裸裸的霸王條款。
何以如此説呢?因為在高速公路上超時,不僅僅有駕駛員暗地裏換卡以偷逃通行費的情況,也有駕駛員在路上遇到車輛故障進行維修或者道路維修、惡劣天氣封路等從而在高速公路上超時,更有駕駛員因為疲勞在服務站休息、住宿而超時。高速公路方面憑什麼認定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超時,都是駕駛員暗地裏換卡偷逃通行費呢?同時,駕駛員因為意外事件或者在服務站休息,並沒有浪費高速公路上的資源,高速公路又有什麼理由收取他們的“超時費”呢?
當然,高速公路方面又講了,“車主只要保留好服務區住宿的發票或其他證明,收費站工作人員不會跟駕駛員多收費用。另外行車途中出現故障,也要保留相關的維修記錄。”這看起來挺人性化的,但掩飾不了高速方面的強權邏輯,因為這分明是對公民的“有罪推定”的體現。它的邏輯是,假定所有的在高速上超時了的公民都是偷逃通行費的嫌犯,因此,你必須交“超時費”,除非你能出具住宿發票或者維修記錄,你才能洗脫你偷逃通行費的嫌疑。然而,問題在於,高速公路憑什麼有權利作出“有罪推定”?現代法治原則都是推行“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中,要判定被告人有罪,就必須由公訴人舉證,而在民事訴訟中,要認定某個公民負有責任,就必須由原告來舉證,“誰主張誰舉證”。高速公路方面憑什麼對每個超時公民作出“有罪推定”?
何況,有些超時公民根本就無法舉證。比如説他丟失了住宿發票,或者他根本就沒有在服務站住宿而是在車上休息;抑或是他車輛出現故障,他自己進行維修,而沒有麻煩高速公路的維修站進行維修。那麼,高速公路方面能因為公民自身的舉證不能,就認定他們都是偷逃通行費嗎?
從法律角度講,這種“有罪推定”就是屬於“霸王條款”,屬於無效的規定 。因為,收取“超時費”根本就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繳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繳納的車輛通行費。但《條例》並沒有授權高速公路方面收取所謂的“超時費”。而收取“超時費”是依據《河北省公路載貨車輛計重收費費率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之類高速公路內部的自行規定,這是高速公路經營者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而制定的“霸王條款”,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這樣的“霸王條款”應當無效,公民有權起訴高速公路,要求退還“超時費”。當然,更重要的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楊濤 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