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地溝油”定罪不該成問題

時間:2012-04-05 11:01   來源:中國青年報

  繼去年9月公安部統一指揮山東等地公安機關破獲一起特大利用“地溝油”制售食用油案件後,最近公安部統一指揮浙江等六省市再度摧毀一個特大跨省地溝油犯罪網路,搗毀黑工廠、黑窩點13處,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100余名,現場查扣地溝油3200余噸。(《現代金報》4月4日)

  這次的戰果比上次更輝煌,但我絲毫高興不起來。為何?因為地溝油有了創新版,此次查獲的地溝油並非飯店泔水經過簡單加工提煉出來的油,而是將劣質、過期、腐敗了的動物皮、肉、內臟經過簡單加工提煉後生産出來的油。這種“新型地溝油”雖與從泔水中提煉的傳統地溝油來源不同,但危害一樣很大,裏面都含有大量的致病致癌物質。

  國家尚未出臺對“傳統地溝油”的檢測標準和檢測方法,而“新型地溝油”又橫空出世,檢測豈非難上加難了嗎?由此引發了我的憂慮:既然檢測標準和方法跟不上“形勢”的發展,如何嚴懲犯罪分子更成為了一大難題。

  對監管總是落後於犯罪,我已見怪不怪;令我不解的是,在查明事實,抓獲犯罪分子後,為何總不見他們受到法律制裁。就以去年9月公安部抓獲柳立國等3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一案為例,疑犯跨省作案,犯罪性質和後果極其嚴重,且犯罪事實板上釘釘,但至今未見他們受到法律嚴懲。

  今年年初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對“地溝油”犯罪進行了定義。毫無疑問,生産銷售“新型地溝油”的行為應該被納入“地溝油”犯罪予以嚴打。至於怎麼量刑,可以參照《通知》要求,在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充分考慮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危害、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在對疑犯提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起訴的同時,還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出起訴。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屬危險犯罪之列,嫌犯的行為只要造成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危險,即使沒有危害結果出現,也可以判刑甚至判處死刑。

  對“新型地溝油”定罪,不該成為問題。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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