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日報報道,羅先生在深圳寶安機場登機前花150元,通過“機場快遞”把打火機寄到福州,不料貨到時顯示送貨方是宅急送,費用僅18元。機場快遞員稱,普通快遞需2天,費用180元;當天到的快遞費用280元,差價由快遞和機場安檢員平分。
我們在機場消費總要付出遠遠高於正常價格的支出,機場天價已成為“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對於這樣的高價,就沒有辦法了嗎?未必如此。
首先,這樣的高價是誰核準的?這樣的霸王條款,從理論上講消費者完全可以拒絕,但由於機場的壟斷性,可操作性基本為零。這就不僅僅要求公眾維護自己的消費知情權,更對物價部門與工商部門提出問題:是否行使了職責,對機場不合理的壟斷性高價服務實施了監管?
其次,從全球主要機場的發展趨勢看,餐飲、零售和廣告等非航空性收入逐漸增高,成為機場重要的盈利來源。然而,缺少了規範和公開,無疑使機場的非航空業務走向了一味高端、高價化的畸形發展道路。為改變這種落後狀況,必須以改革的方式促進機場收費制度的改進。由政府設立收費標準基準價,一般不作上浮,下浮幅度由機場管理機構根據其提供設施和服務水準的差異程度與用戶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