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日益嚴峻的養老問題,國家首先要做的,應當是修改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養老所需的基礎設施、人員、經費等方面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
近日,《新京報》推出北京養老調查系列報道,這一系列報道把日益嚴峻的人口老齡化問題,特別是養老問題展現在了公眾面前。如何養老、依靠什麼養老,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筆者認為,國家首先要做的,應當是修改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修改完善法律法規的第一要務,是應當明確家庭對於養老的基礎性地位,以及家庭成員關心、照料老年人的責任。雖然“四二一”(四個老人、兩個成年子女、一個未成年孫子女)正逐漸成為主要的家庭模式,但是,成年子女對於老年父母的贍養、照料責任卻不能因為家庭模式的變化而弱化。當然,法律需要完善與家庭養老有關的支援政策和配套制度,比如,為老年人隨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國家和社會應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等。
在老齡化社會裏,社區是養老的依託。只有建立完善的社區支援系統,讓老年人不出社區甚至不出家門就能享受到照料、家政、醫療、精神慰藉等服務,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才能得到根本解決。為此,建議立法機關在修訂或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要把健全和完善居家養老服務制度作為基本要務,在基礎設施、人員、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
針對現在許多城市都存在中心城區老年人多,卻沒有地方建老年人服務設施的情況,建議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老年人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制定老年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城市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區,應當配置必要的老年服務設施或者預留必要的空間。
對於養老機構建設,法律一方面要規定相應的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另一方面要規定嚴格的監管制度,規定不同類型養老機構的設置標準及運營規範,提高養老機構的規範化和專業水準。
比如,法律應當明確,政府投資興建的養老機構,主要用於收養“三無”老人和失能老人;對於社會上一般的入住養老機構的需求,則要盡可能通過市場化方式來滿足,政府予以適當的政策扶持。
據了解,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有望於今年6月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我們期待,這一草案能夠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破解養老難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