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末至2012年初,多個國家級考試的試題和答案被曝深陷“泄題門”。近日,教育部稱研究生招考作弊案主要嫌犯已抓獲,要求招生單位和有關部門強化復試考核。而據《人民日報》報道,除了研究生考試之外,包括會計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和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等國家級考試都屢次出現泄題。
“國考”頻頻泄題,挑戰著考試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泄題後如何彌補其他考生所遭受的損失,對考試組織者也是個考驗。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英語科目泄題後,教育部要求招生單位和有關部門強化復試考核,取消作弊考生所有科目成績並開除其學籍,作弊團夥中如有涉及教育系統公職人員的,一律依規嚴處。這種公開處理問題的態度值得肯定,但在嚴肅處理過程中有沒有“漏網之魚”?究竟有多少無辜者因泄題成為受害者?這些疑問同樣應該得到及時回應。
更值得警惕的是,“國考”泄題為何屢禁不止?比如2011年12月的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開考前一小時就有考生發現答案出現在網路上。而這已是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連續第6年、第12次被指疑似泄題。原因何在?一方面與泄題作弊者的低風險和高收益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監管的漏洞、法制的缺失有關。
與“國考”泄題惡劣的社會影響相比,我們對泄題者的處罰顯得過於寬容,根本不足以形成威懾。眼下對考試作弊者的處罰大多是取消成績,嚴重者也只是剝奪幾年的考試資格,很少聽到有因考試作弊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像《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就明確規定:參加考試的考生一旦被認定為作弊,即取消各科成績。反觀我國古代科舉考試,對作弊者的處罰可謂極為嚴厲,如《大清律例》規定,對作弊者戴枷三個月示眾,杖一百,然後發往邊疆充軍,甚至還有可能要株連九族。而在其他國家譬如美國,對考試作弊者不但要處以高額罰款,還要判處幾年不等的監禁,連替考“槍手”也不得例外……
此外,現行考試監管體制的漏洞也為泄題者提供了可乘之機。考試多數由政府部門直接出面組織,這種行政壟斷考試的體制導致泄題事故後,往往由考試組織部門自行調查、自行處置,這很難對監管者形成真正的問責,間接縱容了泄題者的冒險行徑。
“國考”頻泄題,損害社會公平,對社會誠信和民族信用也提出挑戰。很難相信,一個通過考試作弊而選拔出來的“人才”,能在今後的工作中誠實守信。以此而言,其揭示的就不僅是考生的誠信缺失,更深層次則折射了一些領域的民族信用出了問題。堵住泄題漏洞,必須加大對泄題者和監管者的懲治力度,同時儘快出臺《考試法》,讓不誠信者認識到失信的危害和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