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檢測實名制 艱難的權利擺平

時間:2012-02-07 13:21   來源:法制日報

  導讀:《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草案審查稿)》日前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有望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除了艾滋病人滋事要承擔法律責任之外,草案審查稿明確,今後艾滋病檢測將採用實名制,艾滋病感染者有義務將病情告知伴侶(2月6日《法制日報》)。

  正方

  郭松民

  長期以來,由於片面強調對艾滋病人的隱私保護,我國對艾滋病感染者的資訊作了過於嚴格的保護。《艾滋病防治條例》甚至明確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這樣的規定雖然充滿善意,但客觀上使得感染者周圍的人,尤其是他(她)的配偶或性伴侶,處於一種無法保護自己的狀態中,艾滋病人反而佔據了某種道德高地,個別人甚至動輒以受害者的面目要挾社會。

  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不確定性往往最容易讓人恐慌。這些年來有關艾滋病的各類真真假假的資訊屢屢造成社會擾動,應該説與社會對艾滋病感染者的分佈狀況若明若暗有關。

  過度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最大的危害在於客觀上會導致艾滋病以更加隱蔽的方式迅速蔓延。在我國,目前普遍推行的是艾滋病患者匿名就診制,其所造成的安全隱患是,大多數接受艾滋病檢測的人在檢測時使用假名字,有的患者在被檢測出感染艾滋病後立即蒸發,這不僅影響到疫情的準確統計,也使得他們的配偶、性伴侶等根本不可能保護自己,形成了一種關愛艾滋病感染者,卻不關愛正常人的奇特格局。2009年有報道披露,深圳的一名男性感染者,通過上網、去酒吧、找小姐等方式,傳染了100多名女性,而且均記錄了她們的手機號碼。

  據統計,中國自1985年報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來,疫情逐漸擴散蔓延,現已波及全國所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展到社會各個階層,以沿海及大城市為主。發病死亡高峰已經出現。艾滋病傳播途徑日趨多樣化,經性傳播逐年上升,逐步成為主要傳播途徑,這顯然和艾滋病感染者的隱私受到過度保護有關。

  目前,雖然全世界付出巨大人力和財力進行研究,但至今尚未研製出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藥物,也沒有可用於預防的有效疫苗,艾滋病有著高傳染性、高發病率、高死亡率的特徵。防止對艾滋病感染者歧視,主要依靠普及艾滋病知識,而不能靠向感染者周圍的人隱瞞真實情況,這是我們在艾滋病防治過程中所陷入的一個誤區。

  保護和關愛艾滋病感染者,同時不要使健康人處於一種無法保護自己的不設防狀態,這兩者之間應該求得一定的平衡。其實在我看來,保護健康人不被傳染甚至更加重要。廣西在這個方面帶了一個好頭。但很顯然,解決這個問題,單靠廣西一省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在全國範圍內改變過度保護艾滋病感染者隱私的做法。因此,借鑒廣西的經驗,修改《艾滋病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宜久拖。限制隱私權要兼顧防艾現實

  反方

  楊濤

  廣西的《草案》是努力在實現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與其他人的知情權之間實現平衡。但是,我對能否達到這種平衡表示懷疑;更重要的是,可能這兩者的權利沒有達到平衡,卻對於防範和治療艾滋病帶來重大的弊端,産生更嚴重的問題。

  眾所週知,要讓高危人群自願檢測艾滋病,並在檢測後接受治療,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要保證他們的隱私,能讓他們放心去檢測和接受治療。實行實名制和告訴相關人資訊的制度,可能讓大部分本來可能納入檢測和治療的人不再自願去檢測。

  有資料表明,自2011年7月北京醫療機構要求檢測者出示身份證之後,前來檢測的人數直線下降。如果實行實名制和告之制度,恐怕更多的艾滋病患者得不到發現和治療,而且,由於他們沒有得到治療,給其他人帶來的傳染危險更大,這又如何去實現艾滋病患者與其他人的權利平衡呢?

  況且,如果沒有實行實名制和告之制度,雖然可能造成一定的弊端,但並非完全無法保障相對人的權利。例如,刑法早就規定了“傳播性病罪”,故意傳染艾滋病的人是要構成犯罪的,這一罪名雖然是事後懲罰,但對於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人還是能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關鍵是法律要規定,疾控部門在檢測出艾滋病患者時,有義務告訴他們有關防範措施和故意傳播的法律責任,讓他們謹慎從事。

  所以,我對於廣西的《草案》擬實行實名制和告訴相關人資訊的制度,存在一定的憂慮,我們在限制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恐怕更多要考慮和照顧到我們當前的防艾現實,當前最重要的問題在於艾滋病患者普遍受到歧視,導致許多人根本不願意去檢測和接受治療,“在中國78萬名感染者中,將近三分之二對自身的感染情況尚不知情”,以致防艾形勢十分嚴峻,如果我們進一步限制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那麼,防艾形勢將更加嚴峻。所以,希望有關部門還得再謹慎地考慮相關制度的制訂。當然,如果有一天,我們的社會文明更進一步,艾滋病患者受到歧視狀況有重大改觀,我們也許可以實施上述權利平衡制度。

  最後,不得不説的是,2006年實施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資訊,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艾滋病防治條例》是行政法規,而《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內容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廣西擬實施的這兩個制度與行政法規相違背,其合法性也存在問題。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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