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加強品質工作。會議認為,我國品質水準的提高仍然滯後於經濟發展。提出完善企業品質檔案和産品品質信用資訊記錄,建立品質失信“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新京報》1月11日)
其實,“黑名單”制度不僅在食品、藥品、建築工程、房地産等眾多經濟領域被普遍使用,而且在醫療、教育、行政、司法等其他許多社會領域,也得到十分廣泛的運用,如我們熟悉的“教育亂收費黑名單”、“行賄黑名單”,等等。
但其實施效果恐怕並不令人滿意,至少,並不如人們事先預想得那樣,能夠一“黑”就靈。以企業品質領域為例,據此前官方公佈的數據,中國企業每年因信用缺失導致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人民幣,其中因産品品質低劣造成各種損失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另據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最近透露,“2010年我國製造業直接品質損失1700億”,“品質問題造成的間接損失更大,估計也會有上萬億”。
“黑名單”制度的效果何以不夠顯著?為此,筆者想提出兩點建議。
其一,不僅要建立針對企業的品質失信“黑名單”,同時也要建立針對監管部門乃至地方政府的監管不力“黑名單”。另外,“黑名單”不能只由政府行政部門自上而下的包辦、獨攬,同時也要建立來自民間、第三方獨立機構的“黑名單”。
品質誠信建設是一個龐大的體系,企業固然是品質誠信的“第一責任人”,但政府的監管誠信、政務誠信顯然同樣至關重要、須臾不可或缺。這誠如國務院會議指出的,“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品質安全責任體系”。而此前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更是強調:“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誠信建設”。太多的經驗教訓早已反覆證明,政務誠信的嚴重闕如、形同虛設,正是許多品質事件得到釀成、氾濫的源頭之一,如在食品領域,從“三聚氰胺”奶粉到“瘦肉精”豬肉,都是典型例證。
其二,與“黑名單”相配套的懲罰制度一定要嚴厲到位。對於不重視品質、頻出問題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該追究刑責的絕不含糊。而對當事企業本身,則必須施以真正傷筋動骨的懲罰性賠償,不惜使之傾家蕩産、破産關門。同時,對那些在監管過程中,尸位素餐、喪失職守的監管官員,也必須嚴厲懲罰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