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對外表示,工商部門今年將在全國組織開展整治霸王條款行動,其中供水、供電、供暖、供氣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霸王條款將是整治的重點,要求各地工商部門設立專門領導小組,並將專項行動納入績效考核。同時,國家工商總局將成立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對涉及法律廣泛、專業性強、有可能造成爭議的合同格式條款,請評審委員會進行專門研究分析。(1月8日《京華時報》)
應該説,整治霸王條款,涉及到消費者、消費者協會、工商、司法等社會各方,非任何一方能夠獨自完成。而且,歷史和實踐的經驗已經證明,只有把保障消費者權益放在整治霸王條款行動的中心,才能取得實質性進步,因為消費者受霸王條款傷害最直接,也最有動力推動根除霸王條款。不過,由於消費者相對於霸王條款的制定者來説,處於絕對的弱勢,他們的維權行動必須有配套機制保障才能成功。
首先,必須有一個強大的消費者協會。若要實現這樣的制度設計功能,消費者協會必須是自下而上生成的。也就是説,如果消費者協會不致力於積極主動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就有可能失去存在的理由並且被廣大消費者所拋棄。唯有如此,在消費者受霸王條款侵害時,消費者協會才會及時從消費者的利益出發,拍案而起,奔走呼叫。
其次,消費者對市場監管者有足夠的監督制約力量。如果消費者對市場監管者有足夠的監督制約力量,在其發現霸王條款或者受到霸王條款傷害後,提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就能夠得到市場監管者及時有效的反應;反之,即便對霸王條款的整治看起來轟轟烈烈,消費者也很難感受到自己生活的明顯變化。
最後,司法能夠擔當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後一道防線的職責。司法途徑是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後的最後一種維權選擇,也是消費者所能依賴的最有力的救濟渠道。可是,當前一些法院在處理針對霸王條款提起的訴訟時,要麼出於顧慮不予立案,要麼立案也不能按照法律的規定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而是從害怕造成“社會影響”或者“連鎖反應”的角度回避。當然,對於霸王條款的司法規制,要以司法的相對獨立以及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作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