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日前印發《關於衛生系統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規定領導幹部不得違規干預藥械採購招投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轄區個人從事醫藥營利性活動。規定提出,領導幹部在執行公務時,有利害關係的,均應當主動回避,及時説明情況。(1月3日新華網)
上述約束衛生系統領導幹部的規定直接涉及配偶如何如何,有進步的成份,但細節分析基本可以得知,這樣的“約束配偶不得在轄區銷售藥品”的禁令,最大的可能會成為“擺設”。領導幹部任職的“轄區”是多大的區域,“禁令”中並未明確,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是以“區”為單位或“市、省”為標準的“轄區”,也無法堵住配偶、子女利用老公(老爹)公權力影響力來牟私的空間。如果相鄰兩個地區,一個地區的衛生局長的老婆在相鄰地區衛生局的管轄之下“開藥店”,結果會怎樣?“一個眼神”就能得到關照,這恐怕毋庸置疑。在公權力約束不到位,人情風盛行的情況之下,官員的公權力在變異之後完全可以輕輕鬆鬆“越界”顯靈。那麼,這樣的讓配偶不得在“本轄區”從事醫藥活動“禁令”,執行效果和效力必將大打折扣。
這樣的“禁令”實際上是一個“管涼不管酸”的禁令,也就是説“只要出了轄區”,配偶、子女想怎樣“搞就怎樣搞”,想怎樣利用“老公(老子)”的權力影響和變現,都將基本無從監督。給人的感覺就是,明明可以出臺更嚴格的“禁令”(如禁止衛生系統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無論在哪個地域都不能“賣藥”),但為什麼衛生部門偏偏不敢出臺更嚴格的“沒有漏洞”的“禁令”呢?不排除出臺“禁令”之前,制定者可能已經考慮和照顧到了,既成事實的衛生系統領導幹部“配偶子女賣藥”現實。
從道理上説,“禁止”一項行為之前必然存在這種“行為”,也就是説衛生系統的一些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事醫藥營利活動肯定是有的。在這樣的現實之下,出臺“禁令”者必然就帶有了“投鼠忌器”的顧慮。完全“堵死”,得罪的可能是一大批既得利益者(從事醫藥經營的配偶、子女);而迫於有關方面壓力,這個“禁令”又必須出臺,與是乎就搞出了這樣的一個“折衷”禁令——本轄區不行,出了本轄區愛幹什麼幹什麼。這就是這樣的“禁令”和這樣的“效果”。然而,這樣的“投鼠忌器”的“禁令”之下,就猶如一個漏洞百齣的“漁網”,浪費的不過是“紅頭文件”的公信力和納稅人的“墨水”。
換個角度説,身負監管醫藥衛生行業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在哪個轄區經營醫藥,有什麼本質區別嗎?再換句話説,如果確有大批的“配偶、子女賣藥”,只能説明“老公(老子)”手中公權力的“絕對不乾淨”。否則,如果不是權力可以影響利益和權力影響之下的“暴利”現實,老婆孩子們又憑什麼對“賣藥行業”趨之若騖?(畢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