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行為規範”設計得多麼細緻,如果不能得到落實,也只能是一紙空文。要讓紙面上的規範造福於民,還應從根源上堵塞漏洞,讓一些不守職業道德的醫療從業人員無機可趁。
近日,衛生部起草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向社會徵求意見。該行為規範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都囊括在內,以期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職業素養和服務水準。
規範要求從業人員“廉潔自律,恪守醫德”。那些收患者紅包、吃藥品回扣、倒賣號源的不法行為,將被按章處罰,情節嚴重者可能被解聘或吊銷執照,甚至移送法辦。但問題在於,這樣一份面面俱到的規範,是否能夠絲絲入扣地落到實處,徹底解決醫療服務的問題呢?
醫療服務出現的亂象,原因非常複雜,但可以肯定的是,絕不是因為缺少文本規定。現行的《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條例》以及各地方衛生系統的規章制度連篇累牘,但是依然堵不住種種問題。譬如依靠藥品回扣牟利的行為,早就被現行的《執業醫師法》所禁止,但在巨大利益的驅使之下,無論是醫生還是醫院,越界犯規者屢見不鮮。
在現行法令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大背景下,再去制定新的“行為規範”,只能是一種法規上的自我完善,能否起到治本的作用尚有疑問。頭疼醫頭、以政代法的做法,最終只會讓“行為規範”成為口號性的建議,成為口惠而實不至的擺設。
退一步講,即便醫療機構有意按照規定嚴格執行“行為規範”,但落實在具體工作中也不容易。規範中規定“醫療機構行政領導班子負責本規範的貫徹實施”,這種自查自糾的管理辦法,極易造成漏洞。如果産生了醫患糾紛,通常情況下,領導班子是斷不會讓“家醜”外揚的。比如“行為規範”規定,“不得誇大病情、過度治療”,如果只由領導班子的個人意志來確定檢定標準,那麼就很難服眾。再如,一些地方基層的醫療機構的執行力也存在不少問題,這也為“行為規範”實施增加了難度。不久前,發生在安徽渦陽縣的丙肝集體感染事件就是明證,僅靠“行為規範”很難監管“一針靈”式的鄉村醫師。
無論“行為規範”設計得多麼細緻,如果不能得到落實,也只能是一紙空文。要讓紙面上的規範造福於民,還應從根源上堵塞漏洞,讓一些不守職業道德的醫療從業人員無機可趁,對於那些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主管部門也要有不護短不遮醜的態度,依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