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發佈《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徵求意見稿)》,規定醫生不得過度醫療,不得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12月27日《北京晨報》)。
“不得過度醫療”,這規定當然是英明神武,再正確不過。不過,問題是,此前衛生部也從來沒有批准過可以“過度醫療”,既然從來就沒有允許過,此番再提及“不得過度醫療”,不過是老調重彈,並無太多新意。事實上,過度醫療之害,其實盡人皆知,而過度醫療現象也早已是眾人皆知的秘密,僅僅是有了新的規範,是不是就能執行下去,其實仍然不容樂觀。
真實的情形是,醫療這個東西,既然頗為專業,那麼究竟何為“過度”,其實很難有標準化的判斷,而既然不能對過度醫療定出個明確標準,不得過度醫療自然也就難有可操作性。從這個角度來看,當前的過度醫療,指望簡單地通過“説不”來制止,顯然有些一廂情願,甚至根本就顯得不那麼情願。
某種程度上,過度醫療的根源其實仍然是醫療的趨利化,既然醫生的收入和待遇無不與績效掛鉤,而所謂醫生的績效則是醫生給醫院和科室帶來的收益,這樣的考核指標,其實才是過度醫療的制度基礎。而明明把醫生逼成商人了,卻又不讓醫生去做生意,這樣的規定實在是自相矛盾。可見,不去根除以藥養醫,卻反而拿醫生的道德和醫療規範説事兒,根本就是避重就輕,顧左右而言他。
一言以蔽之,“不得過度醫療”當然沒錯,但要想不説成一句正確的廢話,還請治病先治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