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吃官司有時也不冤

時間:2011-12-08 13:20   來源:羊城晚報

  “見義勇為”卻要吃官司,蹲大獄,這等事,誰遇到都會鳴冤叫屈。廣州的蔡永傑先生目下正遭受這般煎熬。據報道,前些時,蔡先生前往加油站,見一油站員工奮力追趕便裝挎包男子,以為遇“劫匪”,油門一轟衝將上去,不料撞死便裝男後方知,逝者竟是油站的經理。事後,蔡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近日,案子移送檢察院,律師認為蔡是“假想防衛”,將為其作無罪辯護。

  在“看客”滿大街,不願擔責、怕惹是非,遇事裝沒看見躲著走盛行的現實語境下,蔡先生路遇“劫匪”挺身而出,精神令人感佩。不幸的是,撞死的不是“劫匪”,見義勇為只是“假想”,事件的演繹走向了截然不同的結局。此案中,蔡先生之法理角色定位,是否應擔刑責,想必法院會做出公正的判決。但公眾關注此案,卻也有當反省之處。

  或許緣于私家車的普及,近年駕車追撞劫匪的報道不時見諸報端。以至警匪片中的場面屢在現實生活中上演:歹徒搶劫後騎摩托逃跑,市民見狀飛車疾追,撞得劫匪人仰馬翻,甚至一命嗚呼。類似報道的主角,有普通市民,有的士司機,也有弱小女子。案中,汽車無一例外地成為自衛的工具。但細想想,汽車作為普通民眾的防衛武器是否合適,“勇為”中的不可控風險,是否危及無辜,進而造成更大的社會傷害等,卻少有人考慮。

  而深層次的問題則是,無論是救人,還是阻止犯罪,如何體現對生命的最大敬畏。正如警察出警,拔槍斷喝:“不許動!”若嫌犯停止犯罪,警察只能將其銬離現場,而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嘭!嘭!嘭!”將嫌犯就地斃掉解恨。一個人,即便犯罪,只有經法律審判,才能被剝奪生命。否則,任意褫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身都是犯罪。當然,法律有關“正當防衛免責”的條款,自當別論。

  誠然,旁觀者“站著説話不腰疼”,可以事後研究什麼分寸、理和度的把握,而危急情況下當事人卻真的難如旁觀者那樣冷靜、理智。但是,平時有了對生命價值、法律威嚴的敬畏及警醒,即便我們不能完全控制風險,至少可以減少風險。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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