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等部委召開會議,要求確保元旦春節前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各地應限時處理集體勞動報酬爭議和小額爭議。10人以上集體勞動報酬爭議,當天立案並在7日內結案。並表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尚未得到根治,案件仍有發生的情況”。(本報昨日19版報道)
這些年,每逢年關歲末,“農民工工資拖欠”幾乎都會成為一個必然定時出現的熱門話題,相關政府部門照例也會定期地出臺相應的政策通知。如今年1月,人社部就曾同樣與多個部委下發了差不多完全雷同的 “要求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通知。年年通知要求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但現實仍是“尚未得到根治”,問題究竟出在哪兒、如何才能根本解決?
其實,從問題形成的邏輯上看,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確保“基本無拖欠”的基本思路出路,原本並不複雜、也並不費解,無非是這樣兩個方面而已:一方面是,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資方——企業、老闆的懲處力度。另一方面是,強化相關政府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方面的公共行政責任,確保其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應該説,在前一個方面,近年來確實有了不少改觀和進步。比如,除了常規的追繳、罰款之外,許多地方均設定拖欠企業“黑名單”“市場禁入”等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而與此同時,隨著《刑法修正案(八)》在今年5月的正式生效,處罰“惡意欠薪”又增添了一個更為強力的刑罰手段。
相比之下,在後一個方面,目前的狀況卻並不能完全盡如人意,這突出體現在,其一,負有保障農民工工資無拖欠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積極性主動性,還不夠高——往往要等到“拖欠工資”既成事實之後,才會被動地受理,並沒有形成有效的事前預防機制。其二,在農民工工資拖欠與政府部門公務員自身的工資福利待遇之間,還沒有形成緊密的利害關聯關係——農民工工資是否被拖欠,事實上並不會對相關政府部門公務員的工資獎金造成任何影響。
稍稍留意一下,我們便不難發現這樣一個反差極為鮮明、“扎眼”的社會現象:每到年底,一面是“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再次凸顯,一面又是政府公職部門 “突擊花錢”“濫發獎金錢物”的重復出現。
這樣一種背景下,如果能將二者密切聯繫、捆綁起來,顯然具有“兩全其美”之效,十分有利於促進二者的同時解決。比如,可以明確規定要求,凡事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地方,當地勞動保障等相關政府部門一律不得發放年終獎;凡經查實而無法及時追回的被拖欠農民工工資,均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先行墊付、並從其年終獎預算中扣除。
實際上,這種農民工與公務員福利待遇之間的“捆綁”,並非只有現實的合理性,同樣也有法律上的依據。依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這意味著,除非考核優秀或稱職,公務員才有享受年終獎的資格,否則,便無權得到年終獎。一個地方如果依然存在“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顯然難稱“優秀”或“稱職”,理當依法取消其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