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日:安全套的兩副“面孔”

時間:2011-12-05 14:18   來源:新京報

  安全套證據

  在“打擊賣淫嫖娼”還是“鼓勵預防艾滋”之間

  一方面遵守推廣安全套的倡導性規定難以落實,另一方面,違反“避免將避孕套作為賣淫佐證報道”的現象屢屢出現,容易抵消推廣安全套的成果。

  在一次全球基金資助的防艾小組能力建設培訓會上,我問了這麼一個問題:大家在電視上見到過安全套嗎?大家都搖頭説沒有,我説我見過,而且還見過不少。電視並沒有對安全套進行符號性滅絕,而是有選擇地呈現。在打擊賣淫嫖娼的新聞報道中,一定會有一個鏡頭,一個大特寫,一堆散亂的安全套。紙媒的報道中也充斥著這樣的話語:“一美發廳內查獲大量安全套”,“並在房間垃圾桶裏查出了大量的作案工具”,“繳獲大量避孕套”。這裡提出兩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其一,安全套是否可以作為賣淫嫖娼的證據?

  上世紀90年代一個段子廣為流傳,警方在小姐的包裏面查到三樣東西,口紅、《文化苦旅》、安全套。安全套作為賣淫嫖娼的證據如此深入人心,以至於發生這樣的新聞:麗水一公務員被警方施以賣淫嫖娼行政處罰後,將警方告上法庭,律師辯護道:“警方連關鍵的物證安全套都沒有找到”。對於賣淫嫖娼的認定,安全套有證明力嗎?2001年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第一次比較清晰地界定了賣淫嫖娼的概念:“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根據這樣的概念我們可以知道,對於賣淫嫖娼的界定來説:安全套的出現既非充分條件,也非必要條件。兩個素不相識的人在網上相約一夜情,安全套能證明他們的關係是以財務和金錢為媒介嗎?

  這些年來,因為預防艾滋議題的發酵,時有傳言説警方將不會在打擊賣淫嫖娼的時候把安全套作為證據使用。一直致力於艾滋防治的組織北京愛知行研究所2008年12月1日曾致信公安部,要求對“公安部關於安全套不得作為賣淫嫖娼證據的法規、規章”進行資訊公開。2008年12月22日,公安部政府資訊公開辦公室做出答覆,表示公安部從未發佈過安全套不得作為賣淫嫖娼證據的規範性文件。事實上,公安部也從沒有出臺過要把安全套作為賣淫嫖娼證據的文件或規定,但是警方可能把它作為證據鏈環中的一個輔助證據向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

  其二,一些媒體大肆渲染安全套作為賣淫嫖娼證據是否妥當?

  雖然公安部沒有明文規定安全套不能作為賣淫嫖娼證據,可是相關部門卻有明文規定,不允許媒體大肆渲染安全套作為賣淫嫖娼證據。1998年包括中宣部等在內的九部委共同發佈的《預防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原則》(衛疾控發[1998]第1號)中指出:推廣使用避孕套預防性病艾滋病傳播的宣傳,要避免將避孕套作為賣淫佐證的報道。

  中國政府在預防艾滋的問題上表現出了難得的實用主義理性,清潔針具的交換、毒品上癮的美沙酮替代、娛樂場所百分之百安全套項目的推行,都在道德高調和務實策略間做出明智選擇。在道德風化和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危險之間,我們不難兩害相權取其輕。

  然而,一方面遵守推廣安全套的倡導性規定難以落實,另一方面,一些媒體違反“避免將避孕套作為賣淫佐證報道”的現象屢屢出現,容易從正反兩面抵消防艾組織推廣安全套的成果。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