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熱點事件層出不窮、天價採購事件見怪不怪的背景下,國家級貧困縣雲南省富寧縣政府採購中心擬為即將參加縣“兩會”的代表、委員採購總計978隻上海牌手錶作為紀念品一事,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質疑。究其原因,大致可能是因為價格雖然不很離譜但是用途不太靠譜,事情雖然不再稀奇但是處理過程很是新奇。事情曝光後,當地政府隨後的處置充滿了程式化的意味,程式化到任何一個稍有中國生活經歷的人,都可以毫無意外地預見到事件的處理結果。果不其然,12月2日,富寧縣政府回應稱,這起事件係會議籌備組相關人員違反程式發佈詢價採購公告,同時決定,“兩會”不購買不發放任何紀念品,會後將向社會公開“兩會”經費,接受社會監督,對違規工作人員也已啟動問責程式進行行政問責。
當事縣政府的應對之策,從官僚系統運作規則看,可謂中規中矩,無可指責。因為,其他諸多類似事件以及上級處理類似事件的應對策略,也不過如此。從事後的社會反響看,這一策略確實也達到了當事方所期待的效果,輿論又忙於追蹤層出不窮的其他新事件了,這類事情就此順利過關。但是,這種已經被社會習慣性接受的應對套路,是不是就真的那麼完善呢?對於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能不能起到根治作用呢?回答這些問題,需要來自社會更多的質疑和反思。
從責任承擔角度看,在這起事件和其他類似事件中,直接承擔責任的,都是具體經辦人員甚至臨時工。富寧縣委主要負責人甚至振振有詞地表示,“縣裏幾位主要領導之前並不知道此事,更沒有作出相關決定。”似乎因此追究直接經辦人員的責任就足以謝天下了。但是,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行政機關的行為一旦違法或者造成不良後果,承擔第一位責任的是行政機關本身,在首長負責制的體制下,行政機關首長應該承擔第一位的責任。具體承辦人員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故意違法的情形,行政機關才可以向其追究責任,即便是過失都不應當承擔責任。當然,具體承辦人員純粹的個人行為例外。因此,對於行政機關的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當,造成不良社會後果的,首先應當承擔責任的是領導而不是工作人員。富寧縣政府這一採購行為,顯而易見不是具體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而是富寧縣政府的行為。如果具體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或者未履行相應報批程式,內部可以進行相應批評甚至處分,但是,在對外責任承擔方面,無論內部情況如何,都不能以具體工作人員的責任代替法定責任主體的責任。如果一旦出了事就拿工作人員或者臨時工來頂包的邏輯大行其道,領導們在決策時不用面臨應當承擔的風險,則類似事件只會層出不窮。這不是猜想,而是令人遺憾的現實。
從接受社會監督角度看,每次出現類似事件,當事機關信誓旦旦要公開以示接受社會監督,已經成了固有模式,人們也已習慣性地接受了這種模式。但是,動輒就“公開以接受社會監督”,有時候不僅驢唇不對馬嘴,甚至反而嚴重暴露出一些政府機關法治觀念極度缺失的弊病。就此事件而言,曝出採購醜聞的並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作為人民代表機關和參政議政機關的“兩會”。他們本來就是“社會”的代表,為他們採購紀念品的行為何來社會監督一説?縣級人大是直接選舉産生的,對縣級人民代表機關的監督,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應當通過選舉決定代表的去留,而不是適用於針對官僚機關的資訊公開等方式。
一些政府機關在履行公共職責過程中,屢屢曝出違法亂紀醜聞。而在每一起類似事件的處理過程中,程式化的套路雖可一時應對,但是沒有從源頭上解決問題。這需要對這種程式化的套路認真反思。如果每次發生類似事件,本應由領導承擔的行政問責責任,都制度化地推給具體工作人員甚至臨時工,那麼領導們在決策時將沒有任何顧忌,這類事件也就層出不窮。如果每次發生類似事件,都能夠通過同一個應對套路順利過關,法律關係被肆意扭曲,其暴露的深層次問題,更有可能被現實合理化,從而扭曲法律關係架構,危害之大,不可不認真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