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日前對兩家山東醫藥公司作出重罰,沒收兩家企業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總計687.7萬元和15.26萬元。理由是兩家公司控制復方利血平原料,哄抬價格致相關制藥企業停産。據悉,這是迄今為止最嚴厲的處罰。(11月14日《人民網》)
700萬元的處罰到底有多重?《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這一次的情況是這樣的:據發改委調查,兩家公司實際交叉持股,等於一家公司,壟斷了鹽酸異丙嗪在國內的全部銷量。據此,兩家公司將銷售價格由每公斤不足200元提高至300-1350元不等,令多家復方利血平生産企業無法承受,已于2011年7月全部停産。發改委表示,依據《反壟斷法》規定,已責令兩家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解除鹽酸異丙嗪生産企業簽訂的銷售協議,沒收兩家企業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總計687.7萬元和15.26萬元。
請注意這裡的用語,“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是放在一起説的,而在相關法律規定裏,“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雖同屬行政處罰但並不一樣。很多人都是看到這個“687.7萬元”,普遍認為這是重罰。但我對報道的字面理解,這個687.7萬元更像是沒收違法所得,15.26萬元才是罰款。15.26萬元似乎是“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結果。如果是這樣,這樣的反壟斷罰款到底重不重?
據介紹,《反壟斷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已經成為各國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個國家頒布和實施了《反壟斷法》。而儘管我國從1994年開始了《反壟斷法》的起草工作,十幾年過去了,這部關乎國家經濟和民眾利益的法律卻始終處於起草、修改、審議階段,直到2008年8月1日起才施行。而更令人遺憾的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反壟斷法》,實施後所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所以,這一次罰單,自自然然地被説成是“遭發改委重罰”。
這兩家公司不過是壟斷者中的小蝦米,真正的壟斷企業有誰,它們有沒有壟斷行為,人們心裏不是沒譜。700萬元重罰有多重?有多大的標準性意義,還是客觀一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