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10月26日報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公佈了草案及説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在中國法制史上是第一次。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及死刑復核程式等問題作出了調整和完善。將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案件,突出體現為建立繁簡分流審判體系;細化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允許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案件情況和定罪、量刑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推動量刑規範杜絕程式瑕疵;明確二審開庭範圍,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規範死刑復核核準和不核準程式,明確提審和發回重申的適用,提升程式公正。有專家指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以後,對司法公正、保護權利等方面都會有比較大的促進。
作為一項基本的訴訟制度,追求公正和效率的高度統一是其核心價值。近年來,我國的審判制度一直在向這方面努力,如強化合議庭職能,設立法官獨立負責制;建立證據交換和質證制度,讓當事人明晰證據選擇的標準,規範死刑復核程式,將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等等。應該説,每一項制度的完善都是公正和效率的進一步提升,但同時也應該指出,由於這些努力多為法院自身的改革措施,沒有將其從立法程式上進行系統梳理,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制度蘊含的功能發揮。
其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一些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不同的社會評價,嚴重的甚至引發公眾的質疑。比如,由於證據認定和選擇的不完善,“彭宇”案的審判結果至今成為社會之痛,有人質疑該案使公眾不敢見義勇為,引發社會道德水準後退等爭議。再比如,死刑復核,一些案件緣何得到核準?一些案件為何沒有核準?其標準是什麼?公眾無法判斷,後果是一些人對一些案件的判決結果做種種猜測,是不是有官官相護的內幕?是不是有腐敗因素干擾司法審判?諸如此類,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其中有多方面原因,但重要原因之一在於一些審判制度和審判程式的不盡完善。由於證據認定標準的模糊性,不同的人可能會得出不同的判決結論。一旦最終的判決結果與自己的個人判斷産生差異,有人往往將原因歸結于法院存在不公正審判。由於審判程式的原則性規定較多,給一些腐敗行為提供了尋租的空間,導致一些法院的判決表面上看似公正,實質上是選擇性執法。由於我國死刑核準的政策性強,而這些政策性的指導原則沒有轉化為程式性規定,一些符合刑事審判政策的判決有時與公眾的心理判斷有距離,於是出現一些判決本身合法合規、合政策,就是不合公眾的心理預期,難以得到社會認同。由於一些刑事審判人員本身的素質無法全面、到位地掌控刑事審判政策,也導致一些案件判決結果與法律不相符。
本次刑訴法修改草案,努力將程式的完善向前推進。我們相信,隨著刑事訴訟程式的越來越完善、制度越來越全面、審理越來越公開,公眾的焦慮將會越來越少,對司法審判公正性的認同會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