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名為坤叔助學團隊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在長期助學中總結出“千分一”的公益理念。但在該團隊以“東莞千分一公益服務中心”的名稱申請登記註冊時,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認為“千分一”這一名稱可能讓公眾誤解為“硬性攤派”、“強迫捐款”,違背了慈善自願的原則,導致其連續7年6次申請“轉正”均受挫。對此,廣東省委書記汪洋批示,要求有關部門轉變觀念,努力成為社會公益和社會慈善發展的助推者,而不是障礙。(《廣州日報》10月9日)
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拒絕理由實在荒唐,誠如汪洋在批示中所表達的,“有什麼理由從他姓‘俞’,就推斷人家會去‘偷’”,以名稱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為由拒絕當事人的申請,不僅是對當事人的“有罪推定”,也是對公眾智商的一種侮辱。正如坤叔所言,他們手中沒有任何公權力,怎麼可能去給別人“硬性攤派”呢?
這麼簡單的道理,想必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是明白的。這是一種觀念問題,而且還是一種有代表性的觀念問題。它或許不是簡單的“好心辦壞事”,而是在一些管理機構和管理者的骨子裏面,有一種根深蒂固的對權力“欲罷不能”的情結:不論從制度的要求上,還是從現實的需要上,管理機構都應向社會“放權”,可一些管理機構就是把持著權力不放。
法治原則和市場原則,對於權力的起碼要求是“權力要有限度”。以公益事業為例,無數的實踐早已證明,由民間組織來做,要比政府來做更有效率。如果政府管理機構明知道管不好還要把所有權力都攬到自己手中,只會導致能做的做不好,能做好的不能做。
我們的改革開放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功,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政府的權力從“無限”走向“有限”,通過向社會放權讓利來實現。之所以一些改革如今進入“瓶頸期”,與向社會放權不夠有很大關係,這也是為什麼越來越多的人不停地呼籲“重新發現社會”的理由。以作為公益事業的慈善為例,幾次大的災難已經用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明,我們的社會從來都不缺乏愛心,缺乏的只是制度的規範,而制度規範缺失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民間慈善機構的不夠發達。
當然,像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這樣不願“放權”的管理者,除了想握有更多“屬於自己”的權力外,還與其不願意承擔更高更重的責任有很大關係。雖説從整個社會來講,“放權”從根本上是在為權力減負,使得權力者不至於因為無限權力而承擔無限責任。但具體到一個管理機構,“放權”意味著其要承擔更大的責任。以民間組織管理部門為例,一旦被其核準登記的民間組織,由於其監管不力而出現問題,其就要承擔失察之責。這種情況下,哪有把所有權力把持到自己手中的責任和風險更小?(志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