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官方網站近日發出公告,懸賞百萬追查對其“不斷進行攻擊”的幕後黑手(8月30日《中國青年報》)。
“盧美美”事件讓這個世界傑出華商協會非常尷尬,或許也覺得冤枉,但讀罷這條消息,也不由人要問一句:誰有權懸賞百萬追查“幕後黑手”?
乍看,世界傑出華商協會發出的只是懸賞公告,用公開獎賞的辦法徵求別人幫助做什麼事情。但仔細審視公告就會發現,這個公告實際上是世界傑出華商協會發出的“私家通緝令”。而《刑事訴訟法》第123條則明確規定,發佈通緝令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換言之,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都不能發佈通緝令,也不能發佈類似通緝令的東西。
再者,通緝在法律上屬於偵查行為,而偵查權的行使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任何單位和公民也無權行使偵查權。事實上,如果允許私人發佈通緝令、私下偵查,將會使社會處於無序的狀態,發生了案件,誰都在大街小巷張貼“通緝令”,社會管理就會出現混亂,這恐怕是誰也不願意看到的。
或許,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已將被曝事件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即便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發佈通緝令追查“幕後黑手”,也輪不上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懸賞百萬發公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