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泰州環保局被曝購置90多萬元的路虎高檔SUV作為執法車,引發質疑。官方回應稱,該車設備先進,“應急效果好”,“普通車輛無法開進事故現場”。
泰州環保局這一解釋,不禁令人想起安徽宣城市宣州區民政局。年初,該局超標20萬元採購40萬元的豪華車,在回應質疑時稱是“工作需要,因為當地路況不好”。兩者可謂異曲同工,潛臺詞估計均是“工作需要”:工作環境惡劣,不使用高檔執法設備怎能圓滿完成任務?
所謂“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上令總能被下級技藝嫺熟地靈活分解、稀釋,為“權”而不是“民”所享,為“私”而不是“公”所用。所以,儘管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要求,政府部門採購公車要經過多環審批以及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進行陽光采購。然而,現實卻是豪華採購頻頻出現,“陽光采購”成了“陽光腐敗”,甚至“不買對的,只買貴的”。
而所謂的“工作需要”,不過是公權拿來敷衍民意的擋箭牌。如此多的審批環節,卻阻擋不了豪華超標採購的滾滾車輪。顯然。這並非只是採購部門的功勞,背後有著各個部門環節或明或暗的支援。在一個“工作需要”已然成筐的年代,透過這只筐,我們所看到的是不受制約的權力。
可見,不提高財政的透明度,不加強對財政撥款、用款的監督,政府採購就可能成為特權的狂歡盛宴。(苗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