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利時代,婚姻也越來越市場化。面對婚姻,人們越來越懂得如何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8月13日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為“婚姻城堡”內外的人們提供了重要的尺規。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對婚前房的産權認定——新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産應歸産權登記方所有,但應對參與還貸的配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通俗點説就是,婚前貸款買房,産權登記寫誰就歸誰;父母給子女買房,兒媳或女婿沒份。
既然所謂建立在兩性平等和真正的愛情基礎上的婚姻沾附了功利色彩,在某種意義上不妨將婚姻看作一種交易。既然是“交易”,就應秉持公平交易原則。而明確婚前房産權歸屬,正是婚姻起點公平的表現。至於不對等交易甚至強買強賣,那是原則之外的事,全看交易方是自願還是“被自願”。而合同期的長短,則看雙方如何經營,短則數月甚至數日,長則直至雙方死亡為止,所謂“白頭偕老”。
更何況,登記結婚是一種為了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手續。如果真的對權利、財産毫無要求,那還登記作甚,同居不就行了麼?婚姻生活中,感情和權利並不矛盾。但很多人往往將兩者混為一談,或置於對立面。你跟TA談權利,TA跟你談感情;你跟TA談感情,TA又拿錢來衡量。説到底,婚前房作為他人的財産,你能不能享有記名權,全在於你值不值得對方這麼做。這裡所謂的“值得”,意思有二,一種是雙方感情基礎堅實,對方心甘情願;另一種是在“功利婚姻”壓力下的“被值得”。前者無需贅言,後者更值得我們反思。
現實生活中流行這樣一種説法,生男孩是“建設銀行”,生女孩是“招商銀行”,蓋因為結婚時,女方只用火眼金睛招夫引婿,需要的僅是精準的判斷力,男方則要築巢引鳳、買房買車,而房子問題成了女方的“剛性條件”。雖然“男方沒房女方翻臉”、“丈母娘推高房價”有些誇張,但也基本屬實。這種傳統讓男方不堪重負,在一些地方,由此而出現“結婚返貧”的現象。
而新法的出臺,不僅有利於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而且從法理上顛覆了傳統的婚嫁邏輯,是對時下的畸形婚姻觀的一次糾偏。這至少給了人們尤其是女性一個警醒:找個有房的人結婚,並不意味著就能夠帶來安全感。
不過,新法對功利婚姻的“藥效”,恐怕僅止於此,而並無太多改觀。且不説婚嫁傳統蒂固根深,一時難以撼動。僅從市場供求關係的角度來看,目前國內男多女少的人口格局,提升了女方在婚姻市場中的競爭地位。數據顯示,中國男女嬰兒比例已達122比100,到2020年,中國處於婚齡的男性人數將比女性多出2400萬。屆時將有上千萬適齡男性面臨“妻荒”,其中尤以農村男青年為甚。而事實上,在一些地方就已出現“光棍村”。
人本來是作為理性經濟人而存在,更何況女方目前處於市場優勢地位,其擇偶空間也就相應大得多。基於此,只要不是傻子(事實上一些地方連傻子都供不應求)、只要有些能力,女方期待在婚姻市場中覓得如意郎君,既是人之常情,也不是什麼難事。因此,新法也就很容易被現實消解。最簡單的莫過於,女方在結婚時會提出新的要求,即要定婚前協議,房産權登記要有女方的名字。面對婚姻和感情的壓力與誘惑,除了一部分不愁對象、雙方感情深厚者,對於很多人來説,能不乖乖答應麼?這顯然是法律管不到也不必管的。
不必諱言,為利益而糾纏不休的婚姻,被房子捆綁了的婚姻,如美麗的泡泡很容易破滅。維繫婚姻的紐帶,最終還是得回歸感情的軌道。而婚姻的救贖之道,除了文化價值的重建,糾偏失衡的性別天平,也已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