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長沙男子劉華因發帖反映拆遷情況,被警方以誹謗任志強為由行政拘留10天,而任志強稱沒有舉報過。劉華起訴當地公安局。(7月10日《羊城晚報》)
“任志強”原來不過是個被利用的“噱頭”,給任志強討説法是扯淡,就想收拾收拾發帖和政府作對的網民才是真的。
劉華是否構成誹謗、誹謗了誰,且不説;就算誹謗行為能夠認定,警方當初執法時為何不直接説誹謗領導,而扯到任志強身上呢?可能不好解釋,若非要解釋,只能是:欲加之罪,總要有辭吧?而必須加之以罪,則因上訴理由所稱——“我局根據區委、區政府領導指示”。“領導指示”若是不可違的,那就是“何患無辭”了。那麼,是否構成誹謗,誹謗了誰,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領導指示”要收拾誰。
實質上,“只唯上”的語境下,執法者基本就是無條件地服從“領導指示”,搞了一齣“誹謗任志強”的遊戲;同時,執法者與法律,也都被“領導指示”所遊戲。
一些地方政府與公民的法律糾葛中,前者不管是“被告”還是“原告”,它同時又都是執法者的“東家”,這種關係極易造成執法者的“只唯上”。“領導指示”不可違,執法遊戲也就難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