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退款不處罰,難怪亂收費有恃無恐

時間:2011-06-21 13:18   來源:中國青年報
  南京市一批幼兒園以多種名目收取所謂的“贊助費”和“捐贈”,經群眾舉報後,物價部門近日已責令限期退還。(中國廣播網6月18日)

  前幾天就有新聞説,南京的一位家長楊先生帶著一段視頻到市物價局“實名舉報”幼兒園收贊助費,現在終於看到了下文。這個下文包括兩方面:一是,物價局確實查獲了一些幼兒園亂收費。例如,南京市白下區常府幼兒園、六合區機關幼兒園等,強行向今年9月入園的托班新生家長,收取標準為每個新生2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所謂“捐贈款”。二是,提出了處罰意見。這就是,責令退還全部違規收費;逾期未退還的將予以沒收,並視情節予以行政處罰。

  這確實讓人高興,總算出了一口惡氣,但又好像意猶未盡:原來幼兒園的亂收費只要退掉就行了。這樣看來,幼兒園做的這筆交易可謂“零風險”,估計今後也不可能吸取教訓,停止亂收費。道理是明擺著的:單位亂收費,收到了是自己的;即使被舉報查實,最壞的結果是把錢退出來。何況,不是所有的亂收費都會被舉報、被查實的。處於弱勢地位的家長有幾個敢舉報學校亂收費?不是迫於各方的壓力,物價部門又有幾個能夠徹查學校亂收費的?所以,教育亂收費發現和懲罰的概率是很低的。

  假如我們對小偷也採取這樣的政策:被抓之後,只要把盜竊的財務歸還失主就行,那小偷還會有絲毫的畏懼,還會洗手不幹嗎?

  其實,天下的亂收費都是這麼幹的。醫院亂收費不也是如此嗎?患者舉報了,被查實了,退掉就行了。亂收費幾乎每日每時在每個醫院發生,但真正被查處的微乎其微。這也正是醫院亂收費屢禁不止的原因吧?

  這也怪不得物價局,因為《價格法》第四十一條就是這麼規定的:“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亂收費一般不會造成什麼損害,當然是退掉就算了。問題在於,醫院、學校可不是一般的經營者,他們的亂收費是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甚至採取欺詐手段,對老百姓的盤剝,豈能只是一退了之?

  因此,對於醫院、學校的亂收費,不能僅僅一退了之,而應該進行適當的懲罰。從行政上説,過去教育部所説的“學校亂收費,校長要撤職”是可行的,就是要罷掉亂收費單位負責人的官;同時要進行經濟處罰。如果沒有任何懲罰,亂收費是不可能剎住的。(殷國安)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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