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提出,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組織或者有關部門進行投訴。(1月21日《重慶晚報》)
地方規定不能只圖吸引眼球,而要具有可操作性。性騷擾鑒定、取證是一項專業技術活,除了執法部門有專門的鑒定科學儀器和權威認證,其他單位多是一片空白;換句話説,即使有人力、有設備取證,也缺乏法律權威性。因此,許多單位領導接到這樣的投訴就會無所適從,只好用息事寧人、搪塞蒙哄了事;最後還是要歸結到法律部門裁斷;受害人等於走了一段彎路,還會“走漏風聲”、公開隱私、影響聲譽和工作,反而被投訴所傷;這樣立法純粹是“面子工程”,不具有維權和保護意義。
性騷擾事件越來越多,國家法律不利劍高懸,單指望地方“規定”無濟於事。在美國,惡意性騷擾者,法律竟然能處以百萬美元以上罰款,還要面臨牢獄之災;而在我國性騷擾者最多不過是治安處罰,罰款幅度也就幾千元,拘留、入獄幾乎忽略不計,這樣的法律成本嚇不退性騷擾者。必須對性騷擾者處以刑罰和鉅額罰金,讓為富不仁者不能“以錢代刑”,性騷擾事件才能大幅下降;地方法規老是“隔靴搔癢”,其實也是呼喚國家法律大幅提高性騷擾法律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山東的性騷擾立法實際上就是對上述法律的重復,當然也就沒有多少意義;終極原因還是懲戒力度太輕,擠壓了地方立法震懾空間;唯有國家加大性騷擾懲處,地方立法配套才能“堵住漏洞擋住風”。 (童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