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好,不僅僅是治安好,還應當包括民眾所有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湖南邵東推出“社會治安商業化運作”,保安服務公司員工抓獲犯罪嫌疑人將獲得2000至10000元的獎勵,此舉引起質疑。近日邵東縣官員回應,稱實施效果很好,還將考慮外包白天治安防控。(《新京報》9月18日)
所謂的“社會治安商業化運作”,其實質就是把公安機關法定的權力轉讓給保安服務公司來行使,其荒謬性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力直接關係到公民的各項憲法權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影響公民基本權利的執法權力必須由法律來規定,並且只能在法定的範圍內行使,公安機關的社會治安防控、打擊違法犯罪的權力就來自於法律的授權,其他部門和個人都不能行使。因此,把治安商業化,顯然屬於違法。
當然,邵東縣有關部門不認可這一點,認為保安公司只是承包了“路面治安巡邏”,而不是承包了公安機關的治安執法權。更重要的是,這一舉措實施後效果很好,似乎更讓人相信這是值得肯定的方向。
但問題是,究竟是不是違法行為,並不僅僅靠官員的口頭解釋,也不能僅憑實施後的效果如何,而是應當從行為的本質來分析。從表面上看,保安公司不行使公安機關的執法權,但如何把握行為的“度”,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問題。
比如,保安公司憑什麼依據對可疑人員進行盤問?他們確定可疑人員的標準又是什麼?在此過程中會不會損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公民不配合那又怎麼辦?一連串的問題需要解決。事實上,如果真的依法辦事,保安公司除了起點威懾作用外,將無所作為。這大概並不是政府的初衷,而如果稍有放鬆,保安公司除了“不能處罰”之外,可以行使類似于公安機關的權力,那麼就有可能使得保安公司的行為變味,再加上所謂的經濟激勵措施推波助瀾,非法行為可能將成蔓延之勢。
社會治安,我們需要的效果好,不僅僅是治安好,還應當包括民眾所有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不是讓公民生活在一個處處需要提心吊膽過日子的環境裏,生活在一個時時可能受到非法侵犯的環境裏。(庾向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