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姦殺案”改判無罪,用追責到底畫上正義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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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立案審查,加速了此案正義到來的步伐。但該案留下的教訓,仍值得汲取。
備受關注的“山東臨沭二中姦殺案”(也就是“女生遭姦殺同級男生被判無期”一案),改判了——當事人張志超被改判無罪。
據報道,2005年1月臨沭二中一女生被姦殺,當年不滿16歲的在校生張志超被警方認定行兇殺人,隨後被刑拘、批捕。2006年3月,他被判無期。雖然一審時張志超還不滿17周歲,但法院未按對未成年人的審理方式審理該案。直到2011年,張志超的母親探監時,張志超才提出要申訴。
申訴6年後,2017年,最高法立案審查該案,指令山東省高院再審。山東省高院經過6次延期,直到2020年1月13日,改判他無罪。
在該案中,最高法的介入,無疑是該案洗冤的重要拐點。正是其指令再審,正義才得以復歸。而最終結果似乎又驗證了那句——“正義不會遲到”。
但正義復歸,不意味著教訓不需要被汲取。從“強姦殺人犯”到重獲自由之身,張志超的洗冤之路走過了漫長的15年,他入獄時還是個少年,卻在監獄裏蹉跎了歲月,其間父親、爺爺、奶奶、姥姥已相繼去世。
冤案的成因總是那麼相似:不遵守程式正義;明顯客觀證據不足,通過主觀證據來湊合;對證據標準的審核、非法證據排除的層層司法關口的失守。
首先,這起命案客觀證據嚴重缺失:受害者身上未提取到精液和其他身體物質;唯一的物證上未提取張志超指紋。另一方面卻是張志超9次口供的嚴重“不穩定”。
其次,本案程式正義上出現了嚴重問題,就註定了是實體正義層面結出惡果。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方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須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場,這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避免辦案者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等實施單方面誘供。
這本該是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不能逾越的程式底線,在本案中卻被突破了——結果看起來辦案是“方便”了,卻在無形之中降低了警方對辦案客觀證據的要求,將查清案件真相寄託在當事人的口供上。
説白了,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互為表裏、相輔相成,拋棄對於當事人正當訴訟權利的保護,看似提升了打擊犯罪的“效率”,但很可能存在鑄冤風險。
此外,本案還有另一個受害者——張志超當年的同學王廣超。他因“虛假證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如今此案也得到了一併糾正。為什麼一個未成年人沒有撒謊,沒有陷害同學,卻遭到了牢獄之災?一案催發了兩起冤案,這值得反思。
雖然證據環節疑點重重,但冤案洗雪還是延宕了整整15年,在2017年最高檢指令再審之後,本案審判仍延期了6次。“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用在張志超案上註定辛酸。
“無罪推定”原則被突破,對未成年人案件規定的“特別保護”被突破,最終換來這沉重的結果。如今,張志超的青春歲月已經無法追回,但也該用刑事司法上追責來亡羊補牢,用“案件責任終身制”告慰張志超的獄中青春歲月。
張志超案的確是依法治國、司法糾錯大背景下的新注腳,最終的糾錯本質上也是法治迴響。但反思與問責力度也該夠“深”,這樣才承載得起該案之“重”。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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