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個時期,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逐步得到貫徹的同時,各領域的法律規範不斷完善。1954年,我國制定了第一部憲法。現行憲法制定於1982年,經過4次修正,應該説是較為完善的。1997年,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依法治國被確立為憲法原則。至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在理論上、政治上、法律上得到充分肯定。我國在憲法統領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于2011年宣佈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制度的生命在於創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首要的就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這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如何繼續完善這一法律體系作出的科學部署。如果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完成了法律制度的創立、實現了法律制度體系化,那麼,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創新發展。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了解和掌握各方面法律現狀。應深入考察保障公民權利,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環境發展和國防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現狀如何,哪些需要制定、哪些需要修改,這是完善法律體系的前提條件。此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還包括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還有相關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對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解釋等,對這些規範性文件的效力、運作現狀、相互關係也需要進行考察。在此基礎上,積極推進法律規範立改廢釋工作。
當前,改革已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改革越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國越是全面推進,就越需要完善的法律體系作保障。在社會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趨複雜化的背景下,立法過程中必須統籌協調好不同主張和利益關係,因而立法的難度越來越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了立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這些問題需要通過繼續完善法律體系來解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確定的改革舉措,也需要加強法律的立改廢釋工作。法律應保持相對穩定,但經濟社會發展必然不斷突破原有法律規範。我們要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要,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確保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正如習近平同志所指出的,要“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實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在我國,依法治國所依據的法,必須是確保人民當家作主、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良法。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恪守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理念,在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下實行立改廢釋並舉,確保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使我們的法律體系從各個方面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17年06月09日 07 版)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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