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規範競爭不能觸碰法律紅線
儘管相關做法有利於防止惡意競爭,但卻觸碰了法律紅線,這是決不能容忍的,否則不僅損害法律公信力,也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
近日,山西所有發電企業幾乎都被捲入了一宗反壟斷案件中。在案件聽證會上,涉嫌簽訂價格壟斷協議的行業協會和企業以反壟斷法不適用於電力市場以及經濟不景氣等理由申辯,並提出電力體制改革應允許“試錯”。但執法機關認為,涉案當事人有效實施了壟斷協議,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理應實施行政處罰(6月6日《經濟參考報》)。
儘管電力行業涉及“壟斷”的話題不少,但真正被反壟斷部門正式調查、擬處罰的壟斷案,這還是第一起。該省電力行業協會及20多家企業之所以被執法部門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因為該電協及相關企業簽字通過了《山西省火電企業防止惡意競爭保障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公約》,其中第五條約定“電價降幅不高於0.02元/千瓦時”。
該案受到關注,一方面因為是“第一案”而在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背景下有著特殊符號。另一方面,因為山西從2013年起作為試點省份開始大用戶直供電交易,這被業內認為是推動全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突破口;從2015年3月起,國家又推進電力生産與供應市場化,作為電改先行之地,山西電協和電企的行為是否違法,或將影響一些人對電改的認知。
筆者以為,此案對於電改、行業協會和企業帶來不少警示。首先,規範市場競爭不能觸碰法律紅線。從背景資料看,山西試點大用戶直供電交易後,由於存在惡意競爭,2016年發電平均成本為0.292元/千瓦時,而第一批直供電平均成交價格卻只有0.133元/千瓦時,由此造成很多發電企業虧損。所以,才出現上述《公約》來防止惡意競爭,應該説初衷是善意的。但是,規範行業秩序、促進良性競爭可選擇的路徑有很多,而山西省電協及電企卻選擇了一種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做法。儘管相關做法有利於防止惡意競爭,但卻觸碰了法律紅線,這是決不能容忍的,否則不僅損害法律公信力,也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還影響用電企業利益。也就是説,規範市場競爭必須遵守法律底線,而不是挑戰法律規定。
其次,法律面前沒有例外。山西省電協及電企申辯稱,電力市場是非完全市場,而不是反壟斷法定義的完全自由市場;山西經濟處於下行期;山西火電企業目前面臨的困難非常大,産能嚴重過剩;應允許改革“試錯”……也就是説,在實施壟斷協議之前,有關方面就僥倖認為其行為沒有違法,即使違法也不會受罰,因為從地方經濟到企業狀況都“特殊”。但實際上,上述申辯未必站得住腳,有關專家已經逐一進行了駁斥,這裡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該省電協及電企在達成壟斷協議之前,沒有真正理解反壟斷法,也忽視了反壟斷部門的決心,所以才有今天面臨被罰款的局面。而且,在反壟斷調查之後,利用申辯的權利亂找理由,缺乏應有的態度。對責任方這種不認錯的態度,在處罰時也應予以考慮。
從相關報道看,電力市場化改革後,不少地方的電力市場存在惡意競爭的現象,某些企業為了達到搶佔市場份額的目的,採取超低價競爭等方式,損害了其他企業的利益。因此,多地都面臨如何防止惡意競爭的命題,但各地電力行業協會和電企應從“電力反壟斷第一案”吸取教訓,不要觸碰法律紅線,避免自己也捲入類似案件。各地反壟斷部門不妨也向當地電協和發電企業發出法律風險提醒。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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