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有專家預測,女性在職場上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而人大會新聞發言人傅瑩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曾表示,“全面二孩”後,女性就業歧視的問題更加突出,雖然婦女能頂半邊天,但“道理很豐滿,現實可能很骨感”。
儘管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已不亞於男性,“高等教育女性化”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現象和趨勢,但是同一所學校同一個專業的男女學生在畢業之後卻未必面臨同樣的就業形勢。兩會中,全國政協委員孟曉駟坦言“近半數用人單位在招聘中關注應聘者的性別和婚育狀況;54.7%在求職面試中被問及與結婚、生育有關的問題,甚至有媒體報道女性求職者在回答近兩年是否打算結婚時略有遲疑而被‘秒拒’”。
不願意招錄女性求職者無非出於兩方面的考慮,一則女性由於生育孩子帶來時間及用工成本的增加,産假期間的女性不能降薪、不能辭退、也不能幹活,女性競爭力隨之下降,就業難度加大。二則受傳統性別觀念影響,女性更容易被家務和帶孩子“綁架”,而男性則被賦予更多的社會責任,一些企業擔心女性在生育完孩子以後相當長時間內無法將大量精力投入于工作。“二孩”政策雖然放開,但是敢不敢生,也成為很多職場女性的糾結所在。
就業歧視對於很多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來説,是一種人才資源的巨大浪費。早在1954年,男女平等即被寫入我國憲法。黨的十八大首次將男女平等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寫入報告中。2015年,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儘管如此,男女事實上的不平等在就業、升遷等方面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
但事實上,隨著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女性獨立性越來越強,操持家務、教育孩子不再是女性獨有的家庭責任。如果非要在家庭和個人發展中作選擇,不僅不公平,也不經濟。發掘“性別紅利”,釋放女性的工作潛力,也將成為下一階段中國社會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力。
目前我國保障女性與男性享有同等就業權利的法律並不少,婦女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是對於招聘過程中存在的隱性歧視問題,很難以一個標準來衡定和規制。企業在拒絕一個女性求職者的時候,並不會明確説明是因為性別的關係。另外,目前我國的反就業歧視立法適用範圍還太窄,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可操作性不夠。破解女性就業不公平難題,需要成立專門的法律,明確就業歧視的認定範圍和法律適用範圍,追究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上的法律責任。女性生育成本不該完全由個人、家庭和企業來承擔,國家也該分擔部分責任,比如出臺補貼或獎勵措施,降低企業的損失,畢竟逐利是企業的生存本性,面對同等條件下的求職者,他們有理由選擇花費更少成本的員工。
在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保障女性平等就業的權利應成為社會共識。別讓“一孩”“二孩”成為女性就業的絆腳石,不僅僅關係著女性這一群體的利益,而且關係著千家萬戶的家庭和諧,關係著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關係到每一個人能否得到平等發展的機會。就像全國政協委員孟曉駟説的︰“婦女既是生育主體,又是重要的人力資源,婦女同時承擔著人口再生産和社會生産的雙重使命。”“全面二孩”政策的放開並不單單只是個人行為或家庭行為,有專家認為,生育行為是全社會都應給予關注和支援的系統工程。在人口老齡化形勢日趨嚴峻的當下,“全面二孩”具有社會層面的重大意義,如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增加勞動力供給,進一步激活人口紅利等等。只有將其置於整個社會的發展視野中去,女性在職場遭遇的不公平現象才有可能得以破除。(敘嵐)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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