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聞觀察】調整訴訟時效 透出法律的溫度
將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調整為自18周歲起算,可能面臨取證難題,因此,司法實踐中仍須不斷探索完善相關救濟措施。
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草案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這相當於,如果兒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麼即便當時沒有主張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後仍可“秋後算賬”,要求侵害方給予民事賠償。
訴訟時效,主要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權利受侵害後,可以主張權利、提起訴訟的時限。受害人超過法定期限後再主張權利的,將得不到司法機關的支援。因此,調整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起算規則非常必要。
如民法學家梁慧星所指出的,中國傳統觀念及現行訴訟時效制度非常不利於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給予法律保護。受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監護人不願、不敢尋求法律保護,長期隱瞞子女受侵害的事實。更有甚者反而對受害未成年子女百般作踐,將受害人推向絕路,並導致加害人長期逍遙法外,正義無法伸張。受害人成年後自己尋求法律救濟時,早已超過了一年或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造成終生遺憾。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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