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先生開車走高速公路從南寧回憑祥,因比正常情況多花了兩個多小時,下高速時被告知超時,要交“超時費”。收費站還查出,今年以來,該車已累計超時20次,需補交“超時費”2400元。雙方協商未果,黃先生的車被滯留在憑祥收費站。
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高速公路“超時費”。這是為了打擊駕駛員換卡逃費所制定的懲罰性措施,如果車輛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最長限時,就要繳納“超時費”,最長限時以出入口之間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時)為計算標準。有的則規定,車輛在同一條高速線路行駛超過12小時,就要繳納“超時費”。目前,不少省份都在收費公路管理文件中做了類似規定。
打擊換卡逃費理所應當,可問題是,你不能偷換概念,把打擊換卡逃費“偷換”成打擊行駛超時。車輛行駛超時有多種原因,並不必然意味著駕駛員有換卡逃費行為。就像新聞中的黃先生,他只不過是在服務區休息了一會兒,因此“比正常情況多花了兩個多小時”,憑什麼要交“超時費”?高速公路服務區就是休息區,司機有權在此休息,無論休息多長時間。何況,從防止疲勞駕駛的角度看,更不應限制司機在服務區的逗留時間。
對所有行駛超時的車輛收取“超時費”,相當於認定所有超時司機都有換卡逃費之實,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高速公路經營方表示,如果黃先生能提供在服務區休息的證據(如購物、餐飲發票等),就可以免收“超時費”。這樣的要求同樣蠻不講理。因為,超時司機沒有義務用發票來“自證清白”,有無換卡逃費行為,舉證的責任在收費方而不在司機。也就是説,只有收費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司機有換卡逃費行為,才能懲罰性地收取“超時費”,而不能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司機無換卡逃費行為,就向其收取“超時費”——就像法院認定一個人有罪必須有證據,難道説,一個人沒有證據自證無罪,法院就能判他有罪嗎?
無論《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沒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時費”的規定,相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收費公路經營方不得“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超時費”並非單純地收費,更像是一種罰款,這種罰款于法無據,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臺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種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司機權益的霸王條款。
實際上,高速公路“超時費”也是很愚蠢的規定。若有司機換卡逃費,弄一張服務區的購物、餐飲發票有何難哉?再有,某段高速公路的最長行車時限,是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時)為計算標準的,只要車輛跑快一點,完全可以“騰”出時間來換卡逃費。顯然,通過收取“超時費”來打擊換卡逃費,結果只會誤傷無辜的司機,卻打擊不到真正的逃費者。
高速公路“超時費”,很容易讓人聯想到高速公路時而擁堵不堪,不管車輛行駛速度有多慢、司機在收費站前排多長的隊、人們因此耽誤了多少時間,卻沒見高速公路經營方向司機賠償“超時費”。以此來看高速公路“超時費”,更加莫名其妙、荒唐無比,它疑似亂收費,該被取締了!(晏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