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看是乘客的錯,從根源上不如説是地鐵方面的錯。就好比一個媽媽從來沒有教過自己的孩子不要打人,有一天孩子打了人,媽媽卻斥責他,“你怎麼可以打人?”
10月23日早晨8時許,正是早高峰的繁忙時刻,北京地鐵10號線停運一小時。由於車上乘客較多且空調停用,有人開始缺氧,加之聯繫不上司機,一名男子取下安全錘砸窗通風。然而地鐵方面表示,這名乘客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不少網友表示不解,緊急情況下使用安全錘本是理所應當,何來懲罰一説?事實也的確如此,地鐵上從來只寫有“緊急情況下使用”的標識,卻絲毫沒有提及何為緊急情況。甚至,連《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也沒説明何種情況下為“緊急情況”。有乘客缺氧,又聯繫不上列車長,好心的乘客自然可以視此為“緊急情況”。
地鐵安全教育缺位,形成了地鐵方面和乘客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然後乘客在“不恰當”的時刻使用了安全錘,地鐵方再來追責乘客,這表面上説是乘客的錯,從根源上不如説是地鐵方面的錯。就好比一個媽媽從來沒有教過自己的孩子不要打人,有一天孩子打了人,媽媽卻斥責他,“你怎麼可以打人呢?”孩子固然不對,可是媽媽也難辭其咎。因為她不僅有教育缺位之過,還轉嫁責任。
而解讀《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不難發現,條例中也規定了: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客流運送暢通與安全,應當制定並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可地鐵在早高峰發生故障,而且,故障發生後,現場應對也存在一定問題。這一切導致了,乘客砸玻璃的行為。
2014年瀋陽也發生過類似案例。一男子在乘車過程中誤聽有人説著火,便用車上的安全錘將列車玻璃砸壞,從已經停車的車窗跳出,導致列車停運十余分鐘。該案件被瀋陽市公安局定性為因緊急避險而引發的意外事件,不知北京方面在調查中有沒有可以借鑒的地方?
如果此次事件中只有該乘客最終被處罰,就相當於默認了“你犯錯我擔責”的不正確價值觀。乘客若該罰,那地鐵方面又該被罰多少呢?□王靜儀(中山大學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