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疑惑:趙薇夫婦不到場,這房子咋過戶?法律規定,買房賣房都不必當事人親為,若有公證機構的委託公證證明,也可全權由他人代理。
據報道,趙薇老公黃有龍被告上法庭,原因是黃有龍的司機冒充黃到公證處,通過人臉識別技術辦理了委託公證證明,委託另一人將房屋賣給了武某,武某買了房子卻遲遲無法入住,起訴要求黃有龍騰退房屋。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將於10月22日開庭審理此案。
該案中的法律看點很多,例如公證處通過最新人臉識別技術辦理了公證也出現錯誤,是否應當擔責;黃有龍的司機及其委託的人有何責任;武某能否取得豪宅的所有權,相應的黃有龍是否需要騰退房屋,等等。當然,報道所給信息有限,在此只能通過假設補足一些條件,再給出相應的法律評判。
首先,談談公證機構的責任。《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可見,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條件是其主觀上有過錯。若本案中的公證機構通過二代身份證識別、肉眼判斷、最新人臉識別技術(也就是將攝像頭捕獲的來人頭像與身份證數據庫中的黃有龍頭像數據作比對核實)均確定為同一人,那麼也很難説公證機構有什麼過錯,無法令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若情況不是這樣,例如肉眼即能清楚分辨黃的司機同黃的差別,公證機構是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
其次,談談購買豪宅的武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産轉讓給受讓人,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的所有權,這種方式取得所有權,理論上稱之為善意取得,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正常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該三個條件為:受讓人受讓不動産時是善意的(即對無權處分不知情);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轉讓的不動産已經辦理登記手續。也就是説,武某證明了自己的行為符合上述三項條件,即有可能取得所有權。武某取得所有權,黃有龍自然就喪失所有權,其損失只能向其司機或有過錯的公證機構主張賠償。
最後,回答一下眾多網友存在的一個疑惑。未取得趙薇的同意,其丈夫黃有龍也毫不知情,這公證能辦成?這房屋能過戶?其實也不奇怪,因為依法律規定,買房賣房都不必當事人親為,若有公證機構的委託公證證明,也可全權由他人代理,若趙薇夫婦又實行分別財産所有或黃的司機偽造了分別所有材料且騙過了公證機構,這兩點都不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