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票乘車是合同法及鐵路法的規定,也可謂是常識。但在技術進步的語境下,鐵路方面仍然堅持必須憑紙質車票乘車,是一種無視技術進步的僵化思維。
浙江大學學生小陳日前因上車前發現丟了火車票,在列車上向列車長出示了12306網站購票成功短信、郵件和身份證等被要求全價補票且無法退票後,感到不合理,將昆明鐵路局訴至法庭。
丟失火車票,是生活中的常見現象。這事要放以前非實名制的情況下,丟票者恐怕只能自認倒楣了。因為在那時候,車票是乘車的唯一憑證,丟了車票,就和丟了錢差不多。
憑票乘車,確實可謂是常識。《合同法》第294條也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客運合同是一種服務性合同,客票具有雙重屬性,不僅僅是合同存在的證明,也是享受客運服務的憑證。
不過,沒票就一定不能乘車嗎?現實早已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否定的回答。當前,不少地方乘坐高鐵已經無需紙質車票,憑著有效身份證便可直接通過出入卡機乘車。可見,技術的進步對於車票的要求已經一步步淡化。
從規範性解釋的角度説,合同法規定的是“有效客票”,要在以前,有效客票所指的當然就是紙質車票。但是,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有效客票”早已不限于紙質車票,能夠證明有效客運關係存在的其他憑證還有很多,例如,網路購票成功後的短信提示、電子郵件、支付憑證等。並且,在實名制的大背景下,經與身份證核對,要證明有效客運關係的存在並非難事。
在技術已然進步的情況下,如果鐵路方面仍然堅持必須憑紙質車票乘車,不能不説是一種無視技術進步的僵化思維。鐵路方面在公開回應中稱:鐵路推出丟失車票挂失補辦措施,旅客先辦理補票、進站乘車,核實丟失車票使用情況後,到站再退回補票款。這一方案程式繁瑣,將一件本來挺簡單的事情搞得過於複雜。在實名制的背景下,車票挂失還有意義嗎?
其實,應當還有其他更合理、便捷的處理方式,例如,可在上車之時讓旅客出示購票成功短信、電子郵件及身份證,初步核對無誤後即准予乘車,待上車之後可再由乘務員仔細核實。如果經核實確已購票,那麼再幫乘客列印一張車票,否則便讓乘客補票。
鐵路客運是一種服務合同,隨著技術的進步,服務的方式以及處理問題的方式,也應當不斷進步。我們期待服務水準有如中國高鐵的速度一樣,更便捷、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