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大制度看西藏社會變遷

時間:2015-09-03 11:29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拉薩9月2日電(記者邊巴次仁 王軍 黎華玲)69歲的藏族老人巴桑羅布有一件特殊的收藏:他的父親是1965年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至今巴桑羅布還保留著父親的代表證。那是一個對開的紅色小本子,封皮上的金色字體已經褪色,藏漢雙語書寫了代表的名字、來自地區等資訊。

  這個小小的代表證是西藏社會轉捩點的一個見證,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召開,這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西藏的全面建立。

  舊西藏實行的是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這是一種不平等的制度。西藏實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後,隨著新型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民主政治觀念傳播,百萬農奴和舊時封建貴族等,成為享有平等權利的現代公民。

  西藏自治區人大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通嘎説,目前,西藏4個市,74個縣(區),683個鄉(鎮)均成立了人民代表大會,經過直接和間接選舉産生的34244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31901名,佔93%以上,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均有自己的代表。

  在西藏幹部隊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佔70.95%,其中縣鄉兩級領導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佔70.5%。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歷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自治區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

  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50年來,西藏針對當地民族區域特點和實際,出臺了大量的具有當地特色的自我管理法令,有效推動了西藏的經濟社會發展。

  50年來,在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相關規定下,西藏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西藏實際,先後制定和實施《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等300多部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對多項全國性法律制定了適合西藏實際的實施辦法。

  在西藏,兼具神秘性和宗教色彩的天葬受到社會各界關注,一些遊客出於好奇想前往天葬臺參觀,並將拍攝圖片上傳網際網路。這被認為是對當地傳統和死者的不敬。

  為此,自治區人大通過深入調研和討論後,於今年1月審議通過關於制定《西藏自治區天葬管理條例》的議案,涉及有關天葬儀式、天葬臺管理和周邊環境保護等內容。

  為了使區內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更好地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自治區政府依照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先後批准建立門巴、珞巴等民族鄉。這些少數民族在全國人大及西藏各級人大中均有自己的代表。

  “憲法賦予了我們當家作主的權利。”全國人大代表白瑪曲珍是墨脫縣德興鄉巴登則村黨支部書記,當選代表3年來,她的7份有關家鄉建設和民生發展的建議都得到了回應和落實。

  1965年,西藏地區生産總值僅有3.27億元;到2014年,這一數字達到920.83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增長68.5倍。

  同時,西藏在全國率先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病有所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保率接近100%,實現“小病不出鄉”;居有所住,230余萬名農牧民住上安全舒適的房屋;學有所教,率先在全國實現從幼兒園到高中的15年免費教育。曾經滄海桑田的雪域高原,各族群眾越來越有“獲得感”。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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