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在寧夏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起訴8家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污染騰格裏沙漠”,要求企業恢復生態環境、消除危險等。這是去年媒體集中曝光騰格裏沙漠污染事件後,肇事企業遭到的首起公益訴訟。在此之前,部分企業主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當地部分官員遭行政處罰。
讓環境污染主體不只遭到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的追究,還要承擔很大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從而對環境違法行為予以高壓和震懾,這是新環保法引入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立法初衷。騰格裏沙漠污染案件影響頗大,對涉事企業提起公益訴訟,既是依法維護公共利益的體現,也能夠借此宣傳和普及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確有必要。然而,對這一典型案件的公益訴訟,依然帶有“痛打落水狗”的無奈色彩。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此前公開報道的四起已經立案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其中有三起案件是已經刑事入罪的案件,即該案的刑事部分已經判決,當事人也已服刑。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這種刑事判決後的環境公益訴訟,是在以往該類訴訟艱難陰影下的“自降門檻、走捷徑”,是利用新環保法實施後的“退一步的勝利”。顯然,對騰格裏沙漠污染事件的公益訴訟,又是一起“走捷徑”的訴訟。
之所以説其“走捷徑”,是因為刑事判決之後啟動公益訴訟,一方面省去了司法訴訟中最為繁瑣和艱難的取證、鑒定等環節;另一方面,這類訴訟案件在很大程度上能夠獲得地方政府的支援,大大降低了訴訟難度。以騰格裏沙漠污染案件來看,其曾得到中辦、國辦和中央領導人的批示,目前當地政府已完成整改,相關責任人已被追究刑責,這種背景下“追加”公益訴訟,顯然要容易得多。
這是一種有喜有憂的局面,喜的是,無論如何,環境公益訴訟已經起步;而憂的是,“走捷徑”的背後掩蓋著單獨的環境公益訴訟仍處於舉步維艱的狀態。中華環保聯合會有關人士認為,“大部分社會組織由於資金不足、專業人員欠缺等原因,沒有能力開展環境公益訴訟。一些社會組織由於資金問題,運營都很困難,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難度很大。”其實,在財力、環保專業能力和法律專業能力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制約因素就是來自地方政府的阻力。
所以,我們當然樂見環境公益訴訟跟隨在刑事判決之後“痛打落水狗”,但是也必須要考慮環境公益訴訟如何走出只能“痛打落水狗”的怪圈。從這個意義出發,日前中組部發佈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應該被寄予厚望,從而首先扭轉地方政府的態度。在此基礎上,需要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公益訴訟原告各種費用的轉移承擔條款;而地方政府也不妨將購買社會組織的服務落到實處,給予公益訴訟以支援和援助。總之,環境公益訴訟絕不僅僅是立法的問題,而出於公共利益性質,政府部門也不能袖手旁觀。(王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