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可以“同命同價”已寫入了現行法,它理當成為更多死亡賠償的計算標準參考。王超傑是見義勇為而死,賠償理當“就新(法)不就舊(司法解釋)”“就高不就低”。
近日,為救出落水工友,25歲的王超傑和一位工友不幸犧牲。因王超傑是農村戶口,施工方律師給出的賠償是19萬,還不到另一位城市戶口犧牲工友的一半。此事引爆輿論後,工程承包人承諾賠償王超傑家50萬元。
受益於輿論監督,這一事件或將告一段落。但更多圍觀者的疑問仍未消除:如果沒有那篇引發了全國關注的新聞報道,同案同賠還有望嗎?
必須指出,發生在青海的這一個案其實並不宜拿來作為指責法律“同命不同價”的依據。王超傑家屬當初得到的19萬賠償核算額,並不是法律的規定,而是施工方律師提出的賠償方案,也就是一方當事人的意見。在法律上,律師的建議方案並不是最終決定,更非判決結果。借由這一個案,理當向更多農民朋友普及這一常識。當然,除了讓更多人熟悉應如何與律師打交道,更應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讓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的人,能更便捷地享受到有效的專業幫助和法律服務。
即便如此,常受輿論指責的“同命不同價”仍是個真實的存在。如果沒有媒體介入,沒準這起見義勇為事件的善後,也會定格于“同命不同價”。而在見義勇為之外,交通事故或人身損害引發的死亡賠償,更是備受質疑。
一直以來,對死亡賠償的範圍和計算標準,並沒有統一的法律規範可以遵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較早分佈且仍被廣泛比照適用的死亡賠償標準,規定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每人平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者農民家庭每人平均生活消費支出額”作為計量基數。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則在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不難看出,《辦法》和《解釋》在賠償金額的計算上,都區分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只要想想中國地域之遼闊、經濟發展之不平衡,死亡賠償金的巨大差異可想而知。有鋻於此,在《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才會有統一死亡賠償的提議。但幾經討論修訂,此條最後立法妥協成“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第17條)。
不管怎麼説,死亡賠償可以“同命同價”已寫入了現行法,它理當成為更多死亡賠償的計算標準參考。王超傑是見義勇為而死,在保險與工傷之外,賠償理當“就新(法)不就舊(司法解釋)”“就高不就低”。願王超傑家人的命運,今後不再發生。(王雲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