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成150人死亡的德國之翼航空公司墜機真相浮出水面。患有抑鬱症的副機長盧比茨獨自駕駛飛機故意撞上阿爾卑斯山上。令人不解的是,一個有過抑鬱病症史、且近期正在接受精神治療的人,居然能通過嚴格的飛行員年度資格審查。按照媒體的調查,盧比茨的醫生已經開具了不適合飛行的診斷書,但受困隱私保護法無法通知航空公司。
儘管盧比茨多次前往杜塞爾多夫的醫院問診,醫生也開具了不適合飛行的診斷書和假條,但因為德國嚴格的隱私保護法,醫生不能將盧比茨的健康狀況通知他所在的航空公司。因為一旦醫生不經盧比茨同意,直接告知航空公司的話,他就嚴重違反了德國隱私保護法。盧比茨可以因此獲得鉅額的隱私損害賠償,掏錢的當然是他的醫生。
盧比茨釀成的人間慘劇提醒我們,病人的隱私權並非無限上綱,基於公共衛生及大眾利益考量,病患隱私必須有一定的規範。如何平衡各國政府的公共衛生利益、第三人利益及個人隱私利益的衝突問題,便是維護病人隱私的最大挑戰。以艾滋病為例,醫生在確診病人患有艾滋病後是否應該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患者的隱私?澳大利亞有專門的性疾病和艾滋病管理中心。病人在發現自己是艾滋病陽性後,必須接受監管,並有法律義務告知潛在的性對象,否則要被處罰坐牢。當然,這種病情隱私的公開範圍必須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醫務人員時常要面臨兩難的道德困境。保護病人隱私是醫務人員的基本守則之一,然而保護公眾健康也是醫務人員的義務。有時候,這個問題並不難解決。比如埃博拉疫情暴發後,醫生會把疑似感染者全部隔離治療,大家基本上也能接受這個處理。但並非所有的事情都如此簡單。回到盧比茨的案例,再高明的醫生恐怕也無法判斷出盧比茨即將做出慘絕人寰的殺戮行為。所以醫生在保護個人隱私與維護公共安全領域之間,確實非常難以做出抉擇,有時也不是醫生、醫院單方面可以做到的。
目前的現狀是法制越健全的國家,越容易傾向保護病人的隱私。以德國為例,如果盧比茨的醫生將其病情通知航空公司的話,空難很可能就避免了。但這位醫生很可能會被盧比茨以洩露個人隱私罪的名義起訴到法庭。按照目前德國的司法實踐,盧比茨的起訴很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援,因為既然空難沒有發生,誰也不會想到醫生“洩露”的隱私挽救了多少條人命。當然,現在我們回過頭來批評隱私保護法確實有點馬後炮。畢竟,沒有人願意在病情可能被洩露的風險下接受治療,保護病人隱私使得病人可以放心地與醫生交流。設想一下,一個為保住飯碗而拒絕接受抑鬱症治療的副駕駛,會不會更危險?(李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