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處置查扣的財物?

時間:2015-02-12 10:46   來源:廣州日報

  法治政府的建設對執法權行使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僅要有法律根據,而且還要遵照法律的規定程式行使。這就意味著,即使合法的執法行為,也不能一扣了之,而應當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加以執行。

  近日,北京市一街道辦將查扣上萬元物品800元賣給廢品站,引起媒體關注。的確,近年來,因被有權機關罰沒、扣押物品損毀滅失而引發國家賠償案件和其他訴訟,呈上升趨勢。值得關注的是,在這些典型的案件中,執法人員行使強扣財物的權力,本來是合法的,但因行使不當,甚至違法,侵害了相對人的財産權,更引發人們對執法權的公信力的質疑。

  法治政府的建設對執法權行使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僅要有法律根據,而且還要遵照法律的規定程式行使。這就意味著,即使合法的執法行為,也不能一扣了之,而應當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加以執行。

  應該説,在媒體曝光的典型案件中,執法機關採取強扣行為本身的合法性沒有太大的疑義,爭議主要還在執法的程式上,因為正是在執法程式上的不完善,一扣了之,才導致相關財物的“滅失”。因此,這需要從強扣行為的性質和法律規定的程式談起。

  其實,強扣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叫罰沒型的強扣,通俗地講,相對人因違法被財物處罰了,自己又不願意主動交納,執法機關因而採取的強扣措施,在履行相關的手續後,上交國庫。另一種情形叫強制措施型強扣,這是針對相對人有違法的嫌疑或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執法機關為固定證據或社會秩序的穩定而採取的暫扣行為,待社會秩序恢復後,還須將財物歸還相對人,或者,待對相對人違法的情況調查清楚後再作處理:或者歸還相對人,或者罰沒。

  無論哪一種強扣,執法權是一種公權力,強制的財物不能被執法人員,包括執法機關自己私分。在程式上,都應當登記造冊,由相對人確認後,對罰沒型的強扣,最終被扣的財物要上交國庫。而對於暫扣型強扣財物則比較複雜,因其並非因相對人違法,只是出於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或固定證據的需要而採取的臨時性措施,在社會秩序恢復或違法情況調查清楚後再作處理,而相關財物在暫扣期間,又脫離了其主人的管轄範圍,就需要由執法機關採取妥善保管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也就是説,妥善保管是執法機關的法定責職。

  實踐中,強扣財物“滅失”大多是因執法人員自身法治意識薄弱引起的,如瀆職或私分罰沒或暫扣的財物。這就需要對執法人員加以監督,嚴格執法程式。當然也因為有些執法單位保管條件有限,相關部門也沒有建立統一的保管場所等客觀原因導致財物滅失的,這就需要有關部門的重視,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保管設施。(夏正林)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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