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大學生意外死亡事件呈多發趨勢,由此産生的鉅額賠付往往令高校難以承受。因此,廣東省有22名省政協委員聯名提議,由教育主管部門出面牽頭成立處理應急事件的組織機構,負責大學生意外死亡事件的處置。由地方政府或者教育主管部門出臺相關文件,制訂大學生意外死亡的賠償金標準,以免死亡學生家屬提出不切實際的鉅額賠償要求。廣東省教育廳在回復該提案時明確表示,應該由各學校自主處理此類事件,更將徵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案例,編印成冊供各高校參考。
應該肯定,廣東省教育廳的回復合理、到位。政府早就不是以前那種大包大攬的政府,政府部門也要依法行政。對於此類事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關注,並督促各涉事學校妥善解決。但決不能越俎代庖,親自操刀去處理。原因很簡單,這不是他們的法定職權。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真的成立機構來處理,必然會侵害到各高校的權利,因為高校有獨立法人資格,是處理這一類事務的法定主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來處理,高校的位置往哪擺?
相比起教育廳,這些政協委員的法治意識似乎還有待提高。大學一直都在努力爭取擴大自主辦學權,但權利和義務總是相對應的,自主辦學權在逐漸擴大,那麼高校應當勇敢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推諉。大學生意外死亡是一場悲劇,誰也不希望發生,但既然發生了,高校就要面對,同家屬協商,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在這裡,我覺得這些省政協委員的出發點本身就有問題,每個非正常死亡的大學生,具體情況都不一樣,憑什麼斷定學校就不應該進行“鉅額賠償”呢?如果確屬學校的責任,該“鉅額”還得“鉅額”。
當然,事實證明,家屬不講道理,漫天要價,要求學校承擔非分內責任的現象,也的確比較普遍。面對這種情況,各高校要做的,除了耐心地協調,還應當尋求在司法途徑解決,而不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求助。我揣測,這些政協委員的心態,大約是覺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自家人”,處理結果大約總是有利於高校的。而走司法途徑,一是結果難料,二是有可能影響學校的形象。因此最終還是傾向於“找領導”、“找上級”、“找紅頭文件”。但司法解決,終究是公正的途徑,這種公平是對於雙方當事人的,而不是偏向於其中一方。在法治社會的建設中,在法治觀念的培養中,高校應當走在社會前面,依法治校,依法解決各種問題和糾紛,而不是拖法治社會建設的後腿。
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這件事情上,也並非完全是無能為力的,實際上,在防範方面,大有可為。非正常死亡的大學生,很多是自殺的,而自殺多是出於心理原因。這反映出高校心理教育、心理諮詢和心理矯正方面工作的薄弱。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能在這方面多做些工作,在人力、財力等多方面加強高校的心理教育等工作,高校非正常死亡的學生人數,一定能夠有明顯的下降。(周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