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旅遊行業的首部法律:《旅遊法》的出臺,意味著我國旅遊業發展正式上升到法治層面,特別是加速治理長期存在的旅遊市場亂象。但是,在《旅遊法》實施一年多後,旅遊亂象雖一定程度得以遏制但仍層出不窮,西雙版納協會的壟斷而出現旅遊團的衝突,三亞出現的“天價宰客”、大理麗江的旅遊購物返利以及香格里拉出現的強迫的“自費項目”等現象屢見報端。由此可見,《旅遊法》的出臺並未像業界認為的那樣成為規範旅遊市場、治理亂象的有力武器,究其原因,還是在於旅遊行業的壟斷性上以及未能從上至下全社會習慣於規範的旅遊生活。
旅遊業是一種開放性的行業,不論投資還是經營,都對社會全面開放,沒有政策或者法律上的障礙。總體而言,旅遊業的壟斷性並不強,但在局部地區和部門仍然有壟斷的痕跡,比如有些地區規定,旅行社組團前來旅遊,必須交當地地接社,或者旅遊團到本地區旅遊,必須使用本地區的旅遊車輛等等。表面上看,這種亂象可能只是體現為個別旅行社、導遊、執法人員的言行不謹,而根子卻仍在於當地旅遊市場監管一直以來的鬆弛乃至縱容。換句話説,相關各方在當地已經形成了侵犯遊客利益的“共謀機制”。因此,這些壟斷表現的背後,歸根結底還是在於深層的利益鏈條,這是治理旅遊亂象的關鍵。
那麼,如何徹底打破這種地方性的旅遊利益“共謀機制”,還百姓一個公平公道安全旅遊環境的同時,也為當地奠定更長遠的旅遊預期呢?首先,是當地政府和人民要在觀念上有一個顛覆性的革命,城市或景區擁有獨特的旅遊資源,她不屬於某個組織或者某個地方,是屬於國家屬於全民的,應讓全民去享受旅遊資源帶來的成果與紅利,不能把旅遊資源作為私有營利的利益工具。其次,是自上而下完善的制度規範和科學的管理。旅遊業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旅遊業對當地經濟的帶動作用十分巨大,但是在不規範的市場裏面,非正當利益的産生也是必然的。如果光靠相關部門的強制執法,對旅遊業的發展將會很不利。尊紀守法才有真正的規範旅遊生活,這樣在法律之下的産業發展才會有活力。相關部門的聯合調查整治可能産生一定的遏製作用,但只能治標而不是治本,只有從上至下都自覺遵守法律政策法規,才能對旅遊業的長遠持續健康發展有利。第三,雖然地方保護問題在短時間內不能徹底扭轉和改變,但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遏制,一段時間內會轉好,可是要得到真正根治,還需旅遊本源的回歸。身心放鬆,全心全意地感受自然之美、人文之美是旅遊的樂趣,而牽涉太多與目的無關的、起阻礙作用的因素就背離了旅遊的本質。旅行社或景區,作為生産旅遊産品的商家就應該提供給遊客安心、放心、舒心的旅遊産品,不能本末倒置、舍本逐末。旅行社在招收客人時總是壓低價格惡性競爭,景區餐館天價宰客或是強迫遊客消費,遊客哪會享受到旅遊的樂趣呢?第四,從消費者方面來看,有需求就有市場,盲目追求低價消費的旅遊觀念也仍未來得及轉變,在沒有相關配套細則及回歸正軌旅遊觀的支撐下,導致不少旅行社仍然大打擦邊球,繼續上演著步步挖坑的把戲。
如今隨著經濟水準的提高,大眾旅遊已經普遍興起。但還存在兩個極端的消費觀念,一是出境旅遊仍然是追求身份地位的顯示,在境外的旅遊消費趕超日韓;二是部分旅遊消費者消費不理性,在消費理念上存在僥倖和貪便宜的心理,總想選擇低價團,而不顧旅遊服務品質。最後, 旅遊是一個跨多種行業的綜合性行業,面對旅遊行業的通病和頑疾,想徹底暢通旅行之路並非法律一家之事,還需多方共同發力。以美國為例,《全美旅遊政策法》規定,美國全國旅遊政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括旅行遊覽發展公司總裁、交通部長、內政部長、商務部長、國務卿、財政部長,甚至國防部長等人。由這些成員組成的全國旅遊政策委員會來協調全國旅遊業的發展,解決旅遊業發展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包括法律問題,其力度和效力可想而知。(莊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