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的過程,就是一個公眾參與民主決策的過程。如果環評過程不公開,甚至連最後的環評報告都秘而不宣,環評作用將大打折扣,甚至淪為擺設。
深圳最大的垃圾填埋場下坪垃圾場因處理能力不足臭氣擾民,一個月被投訴200多次,且被環保部點名批評,但仍拒絕整改,周邊60多萬名居民生活環境受到影響。多次抗爭無用後,居民將主管部門告上法庭,要求公佈垃圾場環評報告,但相關部門卻以“涉密”為由踢起了皮球。
垃圾填埋場環評報告還“涉密”?這超出了一般人的理解範圍。垃圾場是最典型的公共設施,對周邊環境和居民生活有直接影響,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必須進行環評,而且環評報告必須公開。不僅公眾是這麼理解的,環保專家也肯定地説,不存在“涉密”的環評報告。
以“涉密”為由拒絕公開環評報告的情況,此前也曾出現過,因為這是資訊公開法規規定“不公開”的唯一例外情況。比如,當初湖北神農架“開山建機場”,媒體和公眾質疑是否做過環評,當地也説因為“涉密”不能公開。後來,在輿論不懈追問下,據稱剔除了“涉密”內容的環評報告還是公佈了。
這樣看來,即便真的“涉密”,也不是拒不公開環評報告的理由。公眾關注環評報告,並不是對其中的“機密”特別好奇,而是關注項目對公共環境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哪些影響。一個垃圾處理項目,實在想不出有什麼不能公開的秘密,除非根本沒有經過環評,或者報告太簡陋拿不出手。
深圳環保部門稱,下坪垃圾場1993年建設之初編制了環評報告書,評價範圍包括一期、二期工程,也就是目前運營的部分都是通過環評的。但是,這已經是20多年前的事了,當時的城市環境、環保觀念、科技水準等,與今天不可同日而語,對環境評價的要求也有很大不同。當時即便有環評,也是十分初級粗疏的。現在進行的二期建設和環保驗收,應該嚴格按照當前的環保標準進行,不能拿一個經不起檢驗的舊報告敷衍了事。
而建立環境評價制度的初衷,不是編制一份報告為項目安全背書,而是在報告編制的過程中,要有基於專業主義的科學論證,還要廣泛徵求利益攸關各方的意見,儘量消除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和糾紛。由此可見,環評的過程,就是一個公眾參與民主決策的過程。如果環評過程不公開,甚至連最後的環評報告都秘而不宣,環評作用將大打折扣,甚至淪為擺設。
在實際中,這種現象並非個例。環評制度雖然已經建立,環評報告也成了項目“標配”,但更多只關注了技術評估部分,而忽略了作為制度精髓的公眾參與部分。實際上,深圳居民上法庭,並不僅是為了看環評報告,最終目的還是要解決垃圾場臭氣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問題。如果環評制度得到很好落實,公眾能夠充分參與,這些問題可能就不會出現。
一再發生的環境糾紛和環保公眾事件,提醒地方和有關部門,該提高環評的品質和有效性了。(鐵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