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鶴壁市淇縣一名供電所所長酒後撒潑,擅自拉閘停電,導致全縣數千名用戶無電可用。目前,鶴壁供電公司已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新京報》11月10日)
這名供電所所長的行徑很惡劣,理應依法懲治。然而,上述涉事人員,事後似乎並未受到“嚴厲”懲處,僅僅是在黨紀政紀上受到了內部“處分”。比如,根據通報,11月2日,鶴壁市淇縣供電公司朝歌供電所所長楊樹森、員工王海笑等6人,在個人消費時,與用電客戶發生糾紛,擅自給用電客戶停電,嚴重違反了《國家電網公司員工服務“十不準”》,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楊樹森撤職、行政記大過處分,黨內嚴重警告並扣發績效獎金6個月;給予王海笑待崗、留用察看2年處分,扣發績效獎金6個月。其餘相關責任人及上級主管部門責任人也被分別給予處分。
按照現行的操作模式,“處分”,只屬於“過錯”的性質,是“內部”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説,上述涉事人員只會受到單位的“內部處理”,而不會被追究任何法律責任。不過,我國的《電力法》對“濫用職權”的行為卻另有一番“解讀”。比如,《電力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法律還規定,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以上述幾人的現實行為和造成的後果來看,用《電力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來比照“綽綽有餘”。因為個人消費問題與用電客戶發生糾紛,就擅自給用電客戶停電,是不是符合“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這一條?由此造成全縣數千名用戶無電可用,其帶來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是不是也很大?上述幾人的做法都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嫌疑,理當依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這一事例不僅暴露出時下一些“電老虎”的蠻橫霸道,也揭示出坊間流傳的“電老虎”的“屁股”摸不得的真實性,誰惹了“電老虎”,就讓誰嘗嘗“被停電”的滋味。
這些年來,各地發生不少“電老虎”滋事事件,“電老虎”可謂臭名遠揚。作為電力行業,應該深刻反省,杜絕此類事件發生,積極履行“供電為民”的責任,盡職盡責保障城市公共用電和企業、居民用電。而有關部門也應該調查此次惹事的“電老虎”,是否已經涉嫌違法。如果輕描淡寫地以一句“給客戶的正常用電造成了不應有的影響”,僅僅進行“內部處理”,恐怕難以服眾。